郑人社办〔2017〕211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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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奖惩办法〉的通知》







郑人社办〔2017〕211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16〕73号),经研究,现将《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2日









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奖惩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支持和人才支撑,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的积极性,根据《郑州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郑办〔2014〕18号)、《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与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专家、裁判人员、监督人员、仲裁人员、工作人员、承(协)办单位、竞赛组委会、各参赛队。

二、奖励类别


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团体奖励,实行分级分类表彰。

(一)个人奖励

1.原则上每年举办十个职业(工种)的市级一类竞赛和十个职业(工种)的市级二类竞赛。市级个人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市级一类竞赛的第一名为第一等级,市级一类竞赛的第二名为第二等级,市级一类竞赛的第三名、市级二类竞赛的第一名为第三等级,市级二类竞赛的第二名为第四等级,市级二类竞赛的第三名为第五等级。第一至第五等级可在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人民币以内予以奖励。具体标准根据竞赛工种、竞赛规模和组织情况确定。

2.竞赛获奖选手由竞赛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并颁发证书。

3.市级竞赛获奖选手纳入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库管理,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和相关荣誉称号评选表彰。

4.参加市级竞赛决赛选手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双合格的,按照规定核发国家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5.参加市级竞赛决赛前具有国家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竞赛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双合格的市级一类竞赛前五名、市级二类竞赛前三名的优胜选手,经市技师考评委员会审议后,可破格推荐参加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二)团体奖励

决赛获团体总分前三名的组队参赛单位,由主办单位按职业技能竞赛分类颁发奖牌。

三、惩处类别及方式

(一)参赛选手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职业(工种)规程,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由竞赛组委会根据竞赛职业(工种)规程和相关要求,给予选手警告、终止竞赛、取消成绩等处分。

(二)专家、裁判人员、监督人员、仲裁人员

专家、裁判人员、监督人员和仲裁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竞赛组委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赛事工作、取消竞赛资格等处分:

1.竞赛期间迟到、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2.有意隐瞒按规定应该回避的事项;

3.专家:编撰的竞赛规则有明显错误,有意无意泄露试题、擅自违规培训、擅自进入竞赛场地、收受贿赂等;

4.裁判人员:不遵守竞赛规程,曲解竞赛规程涵义、不服从裁判长指挥、违反赛场纪律、擅自串岗或离岗、干扰选手竞赛、为选手违规提供帮助、成绩评定失误、收受贿赂等;

5.监督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擅离职守、干扰竞赛及赛事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失误等;

6.仲裁人员:不遵守竞赛规程、擅自进入竞赛场地、干扰竞赛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挽回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竞赛组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停止赛事工作等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通告所在单位。

(四)参赛队

参赛队有组织不符合规定的选手参与竞赛、组织选手作弊、组织扰乱赛场秩序、拒不接受终裁结果等情形的,由竞赛组委会视其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警告、终止竞赛、取消竞赛资格等处分。

(五)承(协)办单位、竞赛组委会

承(协)办单位、竞赛组委会因竞赛职业(工种)技术文件不规范,违反竞赛规程,组织不严密,不及时处理各种违规事项,仲裁组、监督组认定投诉属实或监督组建议整改而未及时处置等,经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核实,视情节轻重、造成影响恶劣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竞赛规划期内停止或取消该竞赛职业(工种),注销办赛资格等处分。

四、其他

所有奖惩结果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指定的互联网发布平台公布。受到惩处的单位或个人,由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不诚信名单管理,并向其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影响特别恶劣并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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