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行〔2020〕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7 23:48:56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








厦财行〔2020〕5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产保障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

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击疫情相关工作要求上来,强化对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切实压实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疫情防控期间,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紧急配置、调拨、捐赠疫情防控资产的,可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由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先履行纸质报批程序,并留存相关依据、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在厦门市政府资产综合管理平台上统一申报和完善。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完善疫情防控资产验收、保管、领用、报损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疫情防控资产台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流向清晰。疫情结束后,各单位根据疫情防控资产台账,分类规范管理:对于应急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改扩建相关支出及时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对于从政府储备机构领用的物资和接受捐赠的物资等疫情防控资产,单位应做好资产入库和使用登记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于援鄂随行物资及设备,单位应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工作;对于需要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四、强化协作,统筹调配。

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推动疫情防控资产跨级次、跨部门调剂使用,确保疫情防控资产及时保障到位。疫情结束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对闲置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加强统筹调配,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加强监督,严防流失。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督促所属单位定期做好清查盘点,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避免资产浪费或损失。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84272.html

本文关键词: 厦财行, 厦门市财政局, 新冠肺炎, 疫情, 防控, 资产, 保障,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