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社〔2020〕2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8 00:02:43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社〔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疫情防控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用途。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疫情防控所需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和快速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疫情防控的必要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其他用途。

二、统筹安排资金。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大部门预算资金统筹力度,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又要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需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应当先从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有效形成支出的年度预算资金中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再按程序报批追加。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的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支出情况,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明确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所需新增的支出项目,由相关部门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对口负责的工作组研究同意;确需追加疫情防控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各部门、各单位调剂年度预算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执行和调剂审批制度的通知》(厦府办〔2018〕151号)的规定办理。

四、提高保障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资金拨付和办事流程,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到位。按照《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20〕1号)规定,患者救治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等需由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经费,各医疗机构应确保先行垫付,并做好工作台账、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绝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延误疫情防治和患者救治。

五、健全内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的审核把关,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应急物资的储备机构应做好物资入库、出库的台账登记和账务处理。应急物资的领用单位与储备机构应当及时结算费用,并做好领用物资的品目、数量及金额等核对和登记工作。应急物资领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物资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9〕126号)的要求加强管理。

六、加强监督问效。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对所属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审计、监督、评价发现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的,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经费管理。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区疫情防控经费的管理。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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