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采〔2020〕4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8 01:38:14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采〔2020〕4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计财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等精神,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司其职、妥善应对。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动态,主动履职尽责,全力确保疫情防控相关项目采购工作,稳妥做好其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安排和保障工作。

二、疫情防控项目实行便利化采购政策。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厦财采〔2020〕2号),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或备案。在保证质量、服务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采购人可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对接实施采购。开展采购活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疫情报告、自我防护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三、暂停非紧急必要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活动。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政府采购项目外,一律暂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开标、评标、抽取专家、组织谈判或磋商等)。对在途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发布暂停或延期信息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确需进场交易的采购活动应当切实做好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政府采购项目确需进场交易的,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进场开展交易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应当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配合交易中心做好场内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五、政府采购业务采用“不见面办理”方式。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进口产品采购申请、专家申请、大宗货物采购全面实行网上办理,其他采购业务原则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纸质邮寄交换等形式对接办理。采购人确需组织评审专家论证采购文件、进口产品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的,可以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不见面接触方式办理。

六、质疑投诉暂停现场受理。自即日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现场受理质疑、接待质疑人员,财政部门暂停现场受理投诉、接待投诉人员,相关业务改为书面或网上办理。当事人可通过邮寄、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送质疑、投诉材料(按规定加盖当事人公章,写明联系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当日17:30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因受疫情影响,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等需推迟进行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对相关案件将酌情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七、受疫情影响可酌情延期或变更履行采购合同。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当事人没有过错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酌情延期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原采购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八、加强供应商履约诚信管理。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举报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违规供应商法律责任,视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九、规范工作日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十、正常采购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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