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采〔2020〕1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厦财采〔2020〕1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6〕40号),现就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符合上述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在线申报: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三、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在线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推荐给省财政厅。
申请人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直接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市财政局不再发放《政府采购专家证书》。
四、取消市财政局每3年对所聘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制度。
五、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六、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同一采购项目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
七、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八、负责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好、中、差”等次在评审专家库中进行记录:
(一)记录为“好”的情形: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评审工作纪律,业务水平高,自觉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并举报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的非法干预行为,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
(二)记录为“中”的情形: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完成评审工作的。
(三) 记录为“差”的情形:
1.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3.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
4.在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故意诱导有关供应商表达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的;
5.未对扣分、判定为不合格投标或无效报价的理由和依据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的;
6.不能实事求是填写评审专业领域,业务能力不足以胜任个人所申报专业领域评审工作的;
7.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
8.不能独立进行评审,抄袭其他专家的评分或意见的;
9.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
评审专家可以在评审专家库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九、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或被抽取10次以上但未参加过评审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财政部门要求必须参加的培训的;
(三)与其他评审专家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5次,或者被3家以上单位记录为“差”;
(五)受到刑事处罚;
(六)受到除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七)不再符合评审专家条件;
(八)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因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1年内不得被再次选聘;评审专家因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3年内不得再次被选聘。
十、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市财政局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省财政厅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十一、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十二、《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厦财购〔2015〕20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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