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委办发〔2017〕21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委办发〔2017〕21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国有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住宿、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接待对象住宿按照派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参加会议、培训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会议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安排简餐。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跨岛内外以及岛外非相邻区(海沧区与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与翔安区)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活动视情况可安排简餐。安排简餐的接待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凡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及简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报省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 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中巴车或大客车。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租车费用从各单位交通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由接待单位如实填写、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内容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
第十八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各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邀请外宾来厦参加经贸、文体、科教等国际性活动,应当加强邀请的针对性、时效性,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外事、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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