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行〔2019〕15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厦财行〔2019〕15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现予以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 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
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1日
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
一、差旅费
1.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差旅费用如何报销?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若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只能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都不能报销。
2.出差到目的地城市的第一天,确实无法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找到相应宾馆住宿的,怎么处理?
出差到目的地城市的第一天,确实无法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找到相应宾馆住宿的,可在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上浮30%(含)以内临时选择宾馆住宿,第二天恢复在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宾馆住宿。出差结束后,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住宿费。
二、培训费
1.举办不同级别、职称人员参加的培训,如何界定培训类别?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一、二、三类培训主要参训人员分别为副局级及以上、处级、科级及以下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某类级别人员占比50%及以上。例如,一个培训班,既有厅局级(含副局)、处级人员,又有科级及以下人员,如果科级及以下人员占比50%及以上的,按三类培训认定。
参训人员主要为正高、副高、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的,分别参照一、二、三类培训认定。
参训人员主要以离退休人员为主的,参照离退休前的级别或职称认定培训类别。
2.如果授课老师只有行政级别,讲课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如果授课老师只有行政级别,乡科级及以下人员讲课费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县处级人员讲课费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厅局级人员(含副局)讲课费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省部级人员讲课费参照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
授课老师既有行政级别,又有技术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的,讲课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授课老师既无行政级别,也无技术职称的,讲课费原则上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如确有需要提高标准的,应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3.邀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讲课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鉴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不属于技术职称序列,邀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担任师资的,讲课费按其原来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
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讲课费参照离退休前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
4.讲课费中每学时指多长时间? 晚上安排上课可以支付讲课费吗?
讲课费中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晚上安排上课的,讲课费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支付,每晚最多按4学时计算。
5.授课老师为其所在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可以领取讲课费吗?
授课老师(含离退休人员、驻本单位纪检组人员、借调人员、挂职人员)为本单位(即所在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无论培训对象是否是本单位人员,讲课费均按照标准的50%领取。
6.授课老师携带助手上课(含户外),可以额外支付助手的讲课费吗?
授课老师原则上不携带助手上课。确因培训需要,最多只能安排1名助手,不得安排无关人员,不得发放助手的讲课费。助手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7.单位举办内部讲座,通常只发生师资费,内部讲座可以不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吗?
考虑到内部讲座一般是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举办,参加对象多为本单位人员,通常只发生师资费,为简化手续,内部讲座可以不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
其中,讲课费参照市直机关培训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
8.本地培训或会议的参加人员及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住宿及用餐吗? 如果培训或会议时间为半天,是否可以安排午餐?
考虑到培训或会议有的需要封闭式进行,有的路途较远,本地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住宿及用餐,提倡、鼓励安排午休房或钟点房。
按照厉行节约、节俭办会的原则,对于时间为半天的培训或会议,一般情况下不提倡、不鼓励安排午餐。若确因结束时间较迟、路途较远等情况,确需安排午餐的,由主办单位在培训费综合定额中伙食费标准的50%内安排。
9.举办培训班一定要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吗?
培训举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不论是自行组织培训还是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对于未发生的培训费事项,均应相应扣减,不能调剂使用。其中,在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前,对可预见的未发生培训费事项,应当先扣减后再签订委托合同,或在委托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
10.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举办的主体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举办的主体班(含中青班、处长班等)系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发生的费用按相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报销。
11.对要求参训人员付费培训,是否可以报销相关费用?
中央机关、福建省和我市的培训费管理办法均明确: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对要求参训人员付费的培训,原则上不参加。但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可以报销培训费;所发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培训费已包含交通、伙食等项目的,不得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12.年度培训计划的事前备案和执行情况报送制度是否还需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等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财行〔2019〕231号)做法,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厦门市财政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7〕17号)中的第六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即不再执行年度培训计划的事前备案和执行情况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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