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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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全文: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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