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函〔2019〕3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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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9〕3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30日







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全市范围内粮油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保持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粮、油、盐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05〕196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长府办发〔2018〕58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粮油应急状态下,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油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油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

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当出现区域性粮油供求紧张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油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长春市粮油应急供应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沈阳铁路局长春办事处等相关部门。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管粮食储备的副局长担任。

2.2工作职责

(1)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判断粮油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预案。

(2)指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油应急供应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油应急供应方案。

(4)下达应急供应指令,组织应急供应队伍。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随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2.3工作分工

总指挥:负责全市粮油应急供应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供应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测粮油市场信息和组织粮源,落实粮油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应急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全市应急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安排。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粮油批发市场、各大超市及零售网点的销售工作。

市文广旅局:负责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油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及负责市场粮油质量的检验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油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力。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应急供应人口数量,及时统计有关数字。

沈阳铁路局长春办事处:负责协调粮油应急供应的铁路运输计划调运。

2.4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分指挥部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一名副县(市)区长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县(市)区的粮油应急供应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市)区粮油市场信息监测。

(2)负责本县(市)区粮油零售网点的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3)负责本县(市)区粮油应急供应队伍的组织。

(4)负责本县(市)区应急粮油的运输。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3 市场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粮油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由粮油批发市场、粮油供应店、大型超市构成。加强对国内和国际粮油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油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科学制定粮油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建立粮油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要加大监测力度,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3.2应急报告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两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油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油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油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预警等级

预警分三个等级。

三级预警:本市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情绪不稳定,主要粮油品种脱销断档,一周内粮油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以上。

二级预警:市场粮油供应紧张,群众开始抢购粮油,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一周内不正常涨幅达50%以上。

一级预警:由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粮油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油供给危机。

4 应急响应

4.1预案的启动

当粮油市场出现波动,需要进行市场调控时,由市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请示,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进入粮油应急供应状态。

4.2应对方式的划分

对较大粮油市场波动的应对。当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情绪不稳定,主要粮油品种脱销断档,一周内粮油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以上的情况,指挥部立即指令各粮油经营企业,保持合理库存。通过市场调节,保证粮油供应。

对重大粮油市场波动的应对。当市场粮油供应紧张,群众开始抢购粮油,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一周内不正常涨幅达50%以上。指挥部为保障口粮供应,可采取战时军管的方式,控制、购买全社会粮食企业粮源。按照每天120-160万公斤日投量投放市场,产生的合理价差,用市级粮油应急资金解决。

对特别重大粮油市场波动的应对。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粮油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油供给危机,请求国家和省政府支援。

4.3具体应对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油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2)抛售商品粮油。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政府抛售成品粮油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抛售任务的企业名称等相关事项。全市指定一家粮油批发市场抛售成品粮油。同时,全面启动承担应急零售供应的大型超市和全市粮油供应店,迅速扩大供货面。

(3)增加辖区内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动员辖区内零售企业,利用原有渠道加大粮源采购力度。 各县(市)区分指挥部应及时上报需要安排补充货源的计划,市指挥部从商品粮油中安排调剂货源,并由各县(市)区分指挥部组织本区域承担应急供应的配送中心负责配送到各连锁网点。

(4)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油可供量。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

(5)协调组织成品粮油品种货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发挥市场调控职能。积极协调组织粮食购销企业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小包装粮油品种,保证市场供应。同时向省政府和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在省内调剂成品货源。

(6)加强粮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和加工、销售劣质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7)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可实施全市统一限价、统一调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必要的行政措施。

4.4应急终止

粮油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油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核定1至2个月的市场供应量并落实到辖区内的所有粮食经营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油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健全粮油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油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油的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油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油供应任务。

(3)建立粮油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油的调运准备。根据粮油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油运输。进入粮油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油运输畅通。

(4)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油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油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重点地区粮油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油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油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油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粮油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1)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2)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在粮油应急过程中用于平抑市场所产生的粮油价差等支出要及时兑付和结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油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储备粮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油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油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油应急供应指挥部要求实施粮油应急措施的;

(2)在粮油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油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油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油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 则

7.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0日印发的《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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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府办发, 长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