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9〕23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11 00:48:35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9〕23号
长府办发〔201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后续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我市3项全部对应取消(详见附件1)。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我市2项全部对应承接,涉及下放到县(市)区、开发区的事项,各县(市)区、开发区全部对应承接(详见附件2)。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的事项,我市必须对应取消、对应承接,不得变相审批。要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落实到位。
三、市政数局要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剔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政务大厅进行公示。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改办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审改办。联系人:张林松,联系电话:88779033,传真:88779412。
附件:1.落实国务院决定予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落实国务院决定予以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5日
2019年长府办发23号附件1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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