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9〕1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院士长春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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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院士长春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9〕1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院士长春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院士长春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院士长春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院士长春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长府发〔2018〕10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院士牵头或参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平台等,经既定程序审核认定后,享受《政策意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实行企业申报、属地初审、集中受理、部门复审、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审定后兑现。

第二章 支持院士创办企业

第四条 对院士创办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含技术入股),且以该企业为主体投资建设产业化项目的,在完成项目前期准备且开工后,按照新增投资额的30%,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政策意见》第1条)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审核单位:按产业分别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市工信局(工业)、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进行审核。

申报条件:企业已经在我市工商注册完成,并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新建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前期开工手续齐备,项目取得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凭证,自有资金凭证或贷款协议,公司章程,院士证书复印件,其它佐证材料。

审核程序:1.企业申报: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2.属地初审:由属地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有关税务部门调取申报企业上年度完税凭证,初审通过后,行文上报市工信局,明确补助资金申请额度,同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3.部门审核:受理单位按照项目产业类别交由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各审核单位按审核程序对项目复审(包括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及公示),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补助额度,并将复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市工信局。4.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审定:由市工信局将复审意见汇总后征求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提请召开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并形成会议纪要。5.资金拨付: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纪要进行政策兑现。

第五条 对院士参股(含技术入股)但不控股的企业,按照院士新增出资额的40%,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政策意见》第2条)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审核单位:按产业分别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市工信局(工业)、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进行审核。

申报条件:企业已经在我市工商注册完成,并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新建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前期开工手续齐备,项目取得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凭证,自有资金凭证或贷款协议,公司章程,院士证书复印件,其它佐证材料。

审核程序:1.企业申报: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2.属地初审:由属地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有关税务部门调取申报企业上年度完税凭证,初审通过后,行文上报市工信局,明确补助资金申请额度,同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3.部门审核:受理单位按照项目产业类别交由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各审核单位按审核程序对项目复审(包括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及公示),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补助额度,并将复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市工信局。4.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审定:由市工信局将复审意见汇总后征求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提请召开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并形成会议纪要。5.资金拨付: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纪要进行政策兑现。

第六条 对院士在我市投资创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启动资金或者股权投资支持。(《政策意见》第3条)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委组织部

审核单位:市委组织部

申报条件:在我市投资创业的两院院士均可申报。

申报材料、审核程序均按照《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7〕50号)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支持院士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七条 对院士的科研成果通过出让在长春市转化,且该成果为国内首次实现产业化的,综合考虑实际产出增量,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政策意见》第4条)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审核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院士及其团队与在长春域内注册的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过长春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院士及其团队转让的科技成果权属清晰且无法律纠纷,并在本地实现产品量产。

申报材料:长春市院士及其团队技术交易后补助资金申请表,相关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技术转让合同、长春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凭证),银行进账单、发票等财务凭证或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相关财务账页及年度技术交易票据复印件,出让单位科技成果需提供院士及其团队与科技成果权属单位所有权、处置权及分配权协议书或授权书,院士及其团队科研成果国内首次转化佐证材料,科研成果吸纳企业实现产业化实际产出增量佐证材料。

审核程序:1.企业申报: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2.属地初审:由属地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有关税务部门调取申报企业上年度完税凭证,初审通过后,行文上报市工信局,明确补助资金申请额度,同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3.部门审核:受理单位将申报材料交由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市科技局按审核程序对项目复审(包括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及公示),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补助额度,并将复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市工信局。4.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审定:由市工信局征求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提请召开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并形成会议纪要。5.资金拨付: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纪要进行政策兑现。

第八条 对院士牵头组建,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补助;院士牵头组建并管理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新获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后,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政策意见》第5条)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审核单位:由市发改委(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科技局(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审核。

申报条件: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院士证书复印件,其它佐证材料。

审核程序:1.企业申报: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2.属地初审:由属地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有关税务部门调取申报企业上年度完税凭证,初审通过后,行文上报市工信局,明确补助资金申请额度,同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3.部门审核:受理单位按照项目类别交由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各审核单位按审核程序对项目复审(包括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及公示),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补助额度,并将复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市工信局。4.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审定:由市工信局将复审意见汇总后征求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提请召开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并形成会议纪要。5.资金拨付: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纪要进行政策兑现。

第九条 对院士及其团队投资建设且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或者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相关专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市级科技创新、工业转型、人才发展等专项资金。(《政策意见》第6条)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审核单位: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对口分工负责审核。

申报条件:已完成在我市注册的有院士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院士资金或技术参与的新建项目。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章程,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佐证材料。

审核程序:由属地工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人社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受理单位按对口分工交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照既有流程进行审核和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优先向国家和省对口部门进行推荐;对符合我市既有扶持政策的优先安排市级工业转型、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等专项资金。

第四章 支持院士参与产业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条 支持院士及其团队科技成果和重点项目在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建设等领域转化落位,打造产业创新平台。重点支持在我市三大优势产业、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两新八大”重点服务业领域投资创业。(《政策意见》第7条)

推进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人社局。

推进目标:鼓励和支持院士及其团队科研成果和重点项目在长春市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转化落位,促进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点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

推进措施: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院士及其团队创业议事协调机制,鼓励院士及其团队参与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对推动我市重点产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重点项目、重大成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院士及其团队参与工程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等功能性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云计算、现代金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领域产业平台建设。(《政策意见》第8条)

推进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依托院士及其团队科研方面的优势,吸引和鼓励院士参与我市工程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等功能性平台建设,提高功能性平台建设水平,积极推动我市产业链、创新链建设。

推进措施: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院士及其团队创业议事协调机制,鼓励院士及其团队参与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对推动我市功能性平台建设起到积极作用的重点项目、重大成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院士及其团队参与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和产业协同创新发展,围绕重大产业化课题项目联合开发与创新。重点支持国家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领域投资建设。(《政策意见》第9条)

推进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推进目标:鼓励院士及其团队参与国家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能力。

推进措施: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院士及其团队创业议事协调机制,鼓励院士及其团队参与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对推动我市重点产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国家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领域投资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院士及其团队围绕长春新动能培育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利用院士工作站等平台,为企业、园区的技术创新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培养科技研发人才,为政府产业政策决策提供智力支撑。(《政策意见》第10条)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加快提升院士工作站等平台服务产业创新能力,通过高层次人才培养输出,重点为高新技术发展、产业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保障。

推进措施: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院士及其团队创业议事协调机制,鼓励院士及其团队参与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对推动我市重点产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院士工作站等平台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支持院士创业工作机制,设立创业项目专家咨询服务委员会,实行服务秘书制,为每位院士配备1名创业秘书,为院士提供全方位个性化服务。(《政策意见》第11条)

推进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推进目标:通过建立支持院士创业工作机制,为院士创业提供全方位个性化服务。

推进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院士及其团队创业议事协调机制,为在域内创业的每位院士配备一名创业秘书,全方位联系院士创业相关事宜,服务院士及其团队参与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服务院士长春创业,对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和单位内部信息共享、内部核查办理等方式提取的相关材料由有关部门主动核查。

第十六条 涉及省级奖补资金的,按照《吉林省工信厅关于院士长春创业试点省级补助资金落实意见的函》(吉工信办函〔2018〕221号)执行。由市工信局统筹汇总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请落实。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使用的市级专项资金,凡是通过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从市财政专设的“院士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项目从市级审核单位本部门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职能等事宜由市工信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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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府办发, 长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