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函〔2019〕13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附属车库登记计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11 00:57:15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附属车库登记计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住建部门界定住宅与非住宅标准的相关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第五条中“住宅附属的车库(车位),按照住宅类型登记、计税”的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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