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9〕1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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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9〕16号
长府办发〔201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7〕58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职责明晰、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全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工作原则
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总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履行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三、明确责任
(一)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政府责任
1. 充分发挥领导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由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转办、督办,以及承办其他具体事项。
2. 完善治理欠薪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首办本系统、部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等方式督促本辖区各部门承担好各自治理欠薪的主体责任,聚集工作合力。
3.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压实街道、乡镇、社区对所辖建筑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应用“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做好信息反馈和预警工作,对发现建筑项目存在建设手续不全、未缴纳工资保证金、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时,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区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做好辖区内所有农民工欠薪案件查处、上级交办案件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记入欠薪“黑名单”等工作。
(二)部门监管责任
1. 人社部门
(1)及时受理农民工关于欠薪问题的投诉举报。进一步畅通与信访投诉、“12345”市长公开电话、网络舆情、报纸刊物和广播电视的联系,及时掌握自媒体等渠道流出的农民工欠薪信息,第一时间受理、引导,帮助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对未按属地责任及时受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导致产生农民工因欠薪问题越级上访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本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相应处理。
(2)做好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日常巡查检查。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全部建筑施工、装修装饰、水务、交通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立案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项目缺少开工手续、未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在检查活动中,未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巡查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而引发拖欠工资等严重后果的,由本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相应处理。
(3)做好监察执法工作。通过受理投诉举报、日常检查、书面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等,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处理农民工投诉案件时第一时间摸清底数,查清状况,做好调查笔录,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4)做好案件移交移送工作。对涉嫌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的,人社部门要做好案件前期的初步调查取证工作,完善移交移送程序,及时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存在争议无法处理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处理。
(5)牵头建立“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对各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管。对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的用工企业依法纳入建设领域失信企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本级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6)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和装备,加强县(市)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定期举办相关业务培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一线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2. 城乡建设、交通、水务部门
(1)负责全面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各自负责范围内在建项目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审查和开工项目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中小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对发现存在无资质施工、未批先建、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因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违法施工活动或因未批先建、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建设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务部门在各自负责范围内牵头处理相关农民工欠薪问题,并实行责任倒查机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牵头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推行工作。应用“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和“长春市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建筑施工项目要全部推行实名制管理,达到全覆盖。对发现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应建尽建。对建设项目因未实行实名制管理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务部门在各自负责范围内牵头处理相关农民工欠薪问题,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3)牵头处理因拖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按时限要求处理上级交办或相关部门移交移送的因拖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未按时限要求解决而引发农民工因欠薪问题越级上访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4)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时,应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缴清,确保农民工保证金应缴尽缴。对建设项目因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无法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的,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相关农民工欠薪问题,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5)将查实存在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同时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严禁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劣迹并记入“黑名单”的企业进入政府工程建设市场。对因审查不严,导致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劣迹并记入“黑名单”的企业进入政府工程建设市场并承接政府工程项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1)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加强审查,不允许未取得相关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对出现问题的企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制定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关政策,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施工合同、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对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承揽新项目。
(2)对因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牵头处理相关农民工欠薪问题,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3)对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移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实并作出严肃处理。视情节建议省住建厅采取暂停企业资质年检、降低甚至吊销资质的处罚,记入不诚信记录,直至清出房地产开发市场。
(4)应用“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农民工工资分账制要求按月将工资款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查处,并将不诚信企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惩戒。
4. 公安部门
(1)负责及时接收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严格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吉人社联字〔2017〕66号)要求,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不予立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
(2)按照《吉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吉人社联字〔2017〕66号),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予查处,导致群体性讨薪事件且后果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3)对于人社部门正在查办的案件,根据人社部门提出的需求,提前介入,积极协同办案,协助调查,协助人社部门查找固定证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好涉案人员的管控,及时查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产情况,核实清楚后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5)对发现存在涉嫌恶意欠薪或责任人逃匿,导致欠薪案件在人社部门推进出现困难的,公安部门应及时按人社部门需求提前介入,协助人社部门查找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稳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调查取证。
5. 检察机关
(1)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及时提起公诉。
(2)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根据人社部门提请予以立案监督。
6. 人民法院
(1)各级法院要及时受理公安机关通过检察机关移送的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案件,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并及时办结。
(2)各级法院要对辖区内施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讨薪诉求依法进行受理,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快速处理,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的农民工实行缓交。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7.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加强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保障项目资金充足。
8. 财政部门
应用“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单位申请和工程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而导致政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9. 信访部门
负责做好到信访部门投诉的农民工接待和案件整理工作,及时引导农民工到各级人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将有效投诉信息上报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级信访部门督办案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判,在重点敏感时期牵头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10.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严格履行建筑市场准入审批程序,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或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出资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职责。按照出资人职责,牵头处理出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因未及时有效处理出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引发农民工因欠薪问题上访等严重后果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2. 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负责牵头解决本部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因未及时有效处理本部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引发农民工因欠薪问题上访等严重后果的,由该部门按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对于取得经营许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企业信息,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2)对未取得相关资质违法经营的建设、施工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移交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3)指导各相关部门将查处的市场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14. 城市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人防等其他主管部门
负责牵头解决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因未及时有效处理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引发农民工因欠薪上访等严重后果的,由该部门按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5. 民政部门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农民工的临时救助工作。
16. 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在各相关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站,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引导农民工通过正确渠道进行依法维权,对未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并引发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加强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政治思想培训工作,增强律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观,督促律师正确履职,依法代理农民工欠薪案件,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农民工争议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律师不遵守职业纪律、不认真履职,人为制造矛盾导致农民工维权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部门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7. 工会组织
(1)指导建设企业、施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帮助、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欠薪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法治宣传行动,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教育、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诉求。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18.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组织相关银行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工作,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措施。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指导银行机构在企业农民工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影响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确保账户内金额充足。
19. 纪检监察机关
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履职情况的全面监察。对工作开展不力、欠薪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地区、单位,启动问责机制,对涉事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移交的,涉及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对工作推进不力,引发农民工因欠薪问题越级上访、群体性讨薪事件等后果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予以限期办理、发出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问责,实行责任倒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对履责不到位导致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地区或部门,按规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行一票否决,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制度性文件,督促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对不认真履责,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应追责而未追责,给我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追责,必要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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