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规〔2019〕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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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府规〔2019〕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府规〔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长府发〔1990〕60号)等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附件1

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第十五条。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8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03〕36号)中“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三)认购申请和认定程序: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的内容修改为“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1)夫妇双方的本市市区所辖区域内正式或暂住户口证件;

(2)夫妇双方身份证。”

四、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6〕11号)第十八条。

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13〕12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或者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或失去原有耕地且在城镇居住满10年以上的农民家庭;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改变情况对第一款(二)、(三)项条件不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款(二)、(三)项条件不含双阳区,其收入和住房面积标准由双阳区政府根据本区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

删去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主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认定机构通过调查其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确定。

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根据申请家庭成员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认定。

(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经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凡由个人贷款缴纳社保的,由当事人出具还款佐证材料,用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减去银行每月还款额后,重新核实计算家庭收入。

(三)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当事人收条等综合认定。

(四)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依照以下方法计算:

1.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150%的,计算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每个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人家庭总收入-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150%×家庭人口)×50%。

2.抚养人(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计算被抚养人(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被抚养人(扶养人)的,按抚养人(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50%计算;抚养人(扶养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扶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人(扶养人)所在地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予以认定。

(六)接受馈赠收入:由受馈赠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七)继承收入:继承人在拥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房产,继承房产列入继承人财产性收入范围;继承人在没有个人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确定为家庭财产,不列入收入。其他的继承收入由主申请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六、《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13〕13号)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28号)中“二、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名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学位”的内容修改为:

“农民工子女入学要采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在现居住地址所在行政区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公办学校入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随来随入机制,不设任何门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农民工子女持居住证、原籍户口簿到所在行政区内教育部门申请入学。

(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居住证,分配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三)如现居住地学区学校的生源紧张,当地教育局可视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并与学区内学生同等对待。”

八、《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17号)第十五条修改为“申报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4.具有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5.项目进展情况或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无偿资助项目需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书、平台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及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产业孵化、融资担保、综合服务等相关业绩情况材料;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融资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利息支付和担保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他融资材料;资本金投资项目由第十一条所释投融资机构按相关规定操作。

8.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4.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佐证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5.项目配套资金来源(如贷款等)的佐证材料;

6.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5〕39号)第十三条修改为“‘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凭证(指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下同),在医疗救助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通过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与救助对象所在区民政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

十、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25号)第八条。

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信息平台上的二手住房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登记和相应资质;

(二)需一次性提供房源达到50套以上;

(三)同意中介服务费给予一定优惠。”

十一、《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13号)第十四条修改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在尚未登记时购房人离婚、死亡处理方式如下:

(一)购房人离婚。需当事人提供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者是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原件,如离婚协议中或离婚法律文书写明归属并且房屋信息准确的,由当事人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变更。

(二)购房人死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修改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证)后购房人离婚、死亡处理方式:

(一)购房人离婚。由当事人提供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者是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原件,如离婚协议中或离婚法律文书已写明归属并且房屋信息准确的,由当事人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购房人,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房人变更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转移登记。

(二)购房人死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十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15号)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九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上市或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集群龙头企业奖励申报需提供: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核实材料,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体系认证等荣誉复印件;2.产业集群产值首次达到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奖励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文本,市统计局出具的工业产值审核材料。”

第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等有关资料;3.企业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有关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7.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

第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7.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专项资金的银行进账单;8.首次采用列入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计划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项目,需提供产品、装备、工艺的购入合同。”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的合同;5.银行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资助,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5.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申报资助,需提供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资助,需提供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相关材料、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5.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首次产业化申报补助,需提供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验收或批复文件、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5.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申报奖励,需提供新产品鉴(认)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重大创新型产品产值达到1000万元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实现首台(套)产品销售的项目申报奖励,需提供首台(套)设备鉴(认)定材料及销售合同;5.企业申请保费补贴,需提供首台(套)设备鉴(认)定材料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的保险单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建立销售渠道,或投资新区域和新领域、‘抱团’出海的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国内主体已办理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境外项目通过实物或现汇方式进行的实际投入、银行外汇汇出凭证或海关报关单、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5.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申报补贴,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办理出国手续及展位材料、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

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在长领办、创办企业的人才申报资助,需提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个人信息材料;5.引进创新团队申报资助,需提供创新团队协议、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授权、发表刊物、国际应用等相关材料,创新团队科研成果第三方评估与鉴定;6.引进人才申报资金支持,需提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个人信息材料,双方合作协议。”

第四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凭证及合同等。”

第五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资源利用项目申报奖励,需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凭证及合同等。”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取得的环保、审批、土地等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凭证及合同等;5.申报淘汰落后设备补助的企业,需提供淘汰落后设备型号清单和拆除废毁设备的有效资料文件。”

第五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业企业设备设施升级换代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投入凭证及后续投资资金来源凭证。”

第六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审核需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乘坐轨道交通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20号)中“三、优惠政策执行方式”的内容修改为: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人、现役军人以及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通过车站换取一次使用的福利票乘车。

(二)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为长春市,可交纳10元工本费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全年免费乘车360次。

(三)长春市区在校全日制小学生、初中、高中段可凭介绍信、学生证交纳10元工本费办理学生优惠乘车卡。”

十四、《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29号)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与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还应当提供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依据,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依据,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依据;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67号)第十一条“申请及受理程序”的内容修改为“(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声明;

3.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5.其他相关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附件2

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长府发〔1990〕60号)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6〕49号)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8〕18号)

四、《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6号)

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

六、《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5〕10号)

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5〕11号)

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畜力车管理的通告》(1991年)

九、《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管理的通告》(长府通告〔2002〕26号)

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的通告》(长府通告〔2007〕9号)

十一、《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二手车交易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5号)

十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长府通告〔2014〕10号)

十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告》(长府通告〔2015〕1号)

十四、《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燃气管网改造的通告》(长府通告〔2015〕9号)

十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改造工作的通告》(长府通告〔2016〕3号)

十六、《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城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和清洗消毒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1991〕73号)

十七、《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5〕29号)

十八、《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13号)

十九、《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32号)

二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43号)

二十一、《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54号)

二十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建设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1〕28号)

二十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3号)

二十四、《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取缔营运后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救助的指导意见》(长府办发〔2013〕36号)

二十五、《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24号)

二十六、《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5〕33号)

二十七、《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和五星级酒店建设的补充意见》(长府办发〔2016〕34号)

二十八、《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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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府办发,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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