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7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5-11 01:00:03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8〕78号
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规〔2018〕53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改善服务、优化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开展简政放权清查行动。按照国家深化“放管服”和省、市“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开展简政放权清查行动,根据“国家、省级取消,市级必须对应取消;国家、省级下放市级,市级必须做好承接,可以下放的继续下放;国家、省级下放县(市),市里绝不截留”原则,对2013年以来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市法制办〔市审改办〕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依托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并联审批。研究制定《长春市企业投资项目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办事流程,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从项目批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环节“只跑一次”。对标先进地区,广泛学习浙江“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模式。推动基本建设工业项目各项手续在100天内办理完毕。(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建委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研究制定全市《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设立中介服务交易平台,为投资企业选择中介机构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推动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市政务公开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清理核查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
(一)建立民间投资报建项目清单。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全市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建立项目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加快项目报建审批进度。逐一解决民间投资项目在征地拆迁、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人防办、市公用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办理。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办理,能够办理的报建审批事项,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要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市政务公开办、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人防办、市公用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巩固发展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等支柱优势产业的同时,着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后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及医药健康、光电信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大数据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市工信局、市农委、市科技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创新支持。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长春科技大市场功能,提升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线上线下配套服务水平,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扶持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对口交流合作。利用我市与天津、杭州开展对口合作的有利契机,借鉴先进地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经验做法,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优势互补, 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合作发展“飞地经济”,加快推进津长双创示范基地、津长产业合作园以及浙商产业园、吉浙净月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一)建立PPP推进机制。建立完善PPP项目奖励机制,通过TOT、ROT、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对符合条件化解政府债务的项目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PPP融资模式。充分利用全省PPP融资引导基金,对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给予增信和融资支持。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成本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中小微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征收和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落实国家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关政策。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扩大企业直购电试点范围,推动重点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购电业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努力做到我市工业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成本在东北大城市中最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宽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放开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凡大中专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和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才在全市各类城镇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等限制,凭毕(结)业证书或相关专业证书即可办理落户手续。放宽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普通员工落户限制,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凭营业执照即可落户,民营企业普通职工(包括农民工)可凭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到民营企业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市公安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根据《吉林省定价目录》做好省授权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物流成本。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加快推进小微企业、科技企业收费全部纳入“一网、一门、一次”平台。(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政务公开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努力破解融资成本
(一)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信贷流程。鼓励各级政府建立企业信贷周转资金,承接企业信贷资金周转,合理确定利率,缓解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压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以自有合法资金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与农信社改制或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加快建立一站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平台。开展持续性金企对接活动。(市金融办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融资方式。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落实国家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落实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政策。(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建设全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披露、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银税互动”签约范围,增加诚信纳税民营企业的信贷规模。(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税费减免、业务补助、风险补偿等手段,增强行业担保能力,提升融资服务水平。积极参与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为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一)完善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信践诺制度,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严格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全面清理政府拖欠民营企业的款项。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市金融办、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市金融办、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制定《长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地区绩效考核,按季度调度政务诚信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市金融办、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
(一)强化政策协调引导。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政府网站设立“解读”专栏,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发布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相关解读信息。各部门要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一)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全面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长发﹝2018﹞12号),强化法治环境建设,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加强企业家教育培训,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长发﹝2018﹞27号),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市科技局、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
(二)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机制。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建立市区两级领导联系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全覆盖”体系,包保领导每季度至少深入企业1次,了解经营状况,解决实际问题。(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里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