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7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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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76号
长春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长春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全面打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攻坚战这一标志性战役,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按照国家及省、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顺应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以解决城市水体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遵循治水规律,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基本思路,加强源头管控、水岸协调统筹、上下游联动、部门紧密协作、坚持综合治理,确保2018年底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现“长制久清”,利用3年左右时间,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实现城市“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针对水体黑臭成因,加强污染源头的控制和治理,优先实施污水截流和雨污分流改造,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淤疏浚、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工作。加强城市“蓝线”管控,杜绝侵占河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保护和恢复河湖、湿地、沟渠等水体的自然形态。
--生态优先,长效持续。多渠道科学开辟补水水源,改善水动力条件,修复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实现城市水环境持续改善。落实保洁责任,开展定期检查,强化水质监测,健全长效维护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环境问题。
--责任落实,严格标准。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环保、水利、建设、财政、农业、畜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地等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合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力戒形式主义,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减的目标,更要保证整治成效长久保持。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让人民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实施治理。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长春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相关水体得到妥善维护,“河长制”有效落实,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2019年底,“河长制”效能进一步提升,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水体质量持续改善。
2020年底,水体质量显著提升,城市滨水空间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1.完成75处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推进未消除黑臭水体的治理,确保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伊通河管委会、市园林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开展建成区水体排查建档。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各城区、开发区组织对辖区内河湖水体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水体清单和管理档案,全部纳入河长制管理。(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组织黑臭水体移交销号。
1.开展已消除黑臭水体的移交工作。按照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以国家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联合开展的黑臭水体专项督查反馈结果为依据,将已经确认基本消除黑臭的水体,移交给水体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管护。(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伊通河管委会等部门参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有序推进黑臭水体销号工作。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要求,有序推进黑臭水体销号工作。(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建委、伊通河管委会、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建立长效机制。
1.严格落实“河长制”。各城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河长制,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水体开展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河面无漂浮物、岸上无垃圾、无旱厕、禁养区无畜禽养殖、无污水直排等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水质得到持续改善。各城区、开发区加大管护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扎实开展日常管护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各行政区界考核断面,定期组织监测评估。市河长办负责各城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落实河长制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和监测评估结果,根据《长春市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市河长办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伊通河管委会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强化执法检查。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加强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污水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企业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伊通河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每年二、三季度监测各1次,并按时完成水质监测数据统计、审核和报送工作。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四项。(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参与)
4.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每季度公开黑臭水体水质状况等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要安排专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水体黑臭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等部门参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5.强化管理与运营维护。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分批、分期完成全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辖区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明确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将责任主体不明晰的排水管网纳入整改范围,规范管理,逐步消除管理盲区,实现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有人管”。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探索“厂网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伊通河管委会、水务集团、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四)继续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后续工程及配套管理措施。
1.控源截污。
一是强化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推进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污水截流和处理,加快与污水主干管网配套的收集管网建设,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所截污水要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到一级A以上排放标准;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建或扩建,对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加强源头管控,建成区内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住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房地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二是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市政吐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个排污口、市政吐口进行登记建档,对排污口挂牌公示。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强化证后监管,通过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伊通河管委会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是消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新区建设要实现雨污分流,有条件的老城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块,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设置排污口拦污设施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伊通河管委会、水务集团、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四是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强化城市建成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严格执行持证排污。排入城市建成区水体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化工、原料药制造等排放难以生化降解废水的工业企业,以及排放高盐废水的企业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接入的要做好方案限期退出,防止稀释排放,防范冲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风险。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城市建成区内有色金属、钢铁、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改造、搬迁或依法关闭。强化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生产、生活废水应收尽收,严禁偷排偷放行为;工业园区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并稳定达标运行,进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污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的接入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是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比例;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可通过加大对河流沿线周边村屯的小型低动力、少维护的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备的投运,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改善城市来水水源水质,为实现2020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确保黑臭水体“长制久清”打好基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内源治理。
一是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河道水质和底泥污染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既要保证清除河道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同时,要在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可以作为沿线河岸景观绿化用土,严禁清淤底泥沿岸随意堆放。清淤底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市水利局、市伊通河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委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是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整治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合理规划并设置水利“蓝线”,杜绝在河(湖、库)岸随意堆放垃圾。迁出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垃圾,应无害化处理处置,避免污染转移。规范管理垃圾中转站,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对水体内垃圾、漂浮物和生物残体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清理的垃圾和漂浮物作为水体治理工程的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排口末端和一些支沟应设置水利拦污闸门,并进行定期清理。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收集转运时间、清运量等垃圾收集转运记录。(市市容环卫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伊通河管委会、市农委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生态修复。
一是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水体自然形态,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沿岸泡塘、低洼地块建设生态湿地,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伊通河管委会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从城市建成区排水口上溯,对收水范围内的新建小区、旧改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进行改造建设,通过“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强化城市道路、广场卫生清扫保洁,加大机械化清扫率,减少径流污染。因地制宜对沿河岸线驳岸和沿岸水塘进行生态化改造,雨水经过人工调节沉淀塘等处理设施渗透、净化后方可入河湖水体,减少污染直接入河。(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房地局、市容环卫局、市水利局、市伊通河管委会等部门参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4.活水保质。
一是恢复生态基流。因地制宜加强城市河湖水系连通,合理调配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枯水期水质恶化明显水体,统筹现有工程供水能力、供水任务以及来水(引水)和蓄水情况,科学制定生态补水方案,适时开展生态补水,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保障水体水质,维持水生态环境,保障河道纵向连通性。(市水利局牵头,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是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市建委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伊通河管委会、水务集团等部门参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考核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涉及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办公室和长效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制办公室,分别负责制定黑臭水体治理相关工程建设和长效管理方面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任务分解,并监督执行。两个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衔接,协同推进三年攻坚作战。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城区、开发区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的责任主体,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及工程建设办公室和长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尽快健全完善区级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要尽快接管已完成工程治理基本消除黑臭的水体,并按照《主城区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属地“管”、“保”责任;要加强对非黑臭水体的日常维护、监管,确保不再出现新的黑臭水体。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河长办要加强组织调度,坚持“属地吹哨,部门报到”原则,城区、开发区、各级相关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督促、协调和指导,依据职能主动帮助属地政府解决问题。
(四)严格督办问责。
将黑臭水体整治及管护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在黑臭水体整治攻坚战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对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市环保局、市河长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建委等部门参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鼓励公众参与。
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积极宣传黑臭水体治理措施和成效,保障公众知情权。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的治理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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