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6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20-05-11 01:06:54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长府办发〔2018〕6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长府办发〔201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省市服务业发展攻坚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动能,推动楼宇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楼宇”是指各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单栋地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不含住宅、附属配套设施以及产权单位自用部分等)主要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等用途的商务楼宇(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宾馆餐饮酒店、专业市场等,下同)。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长春市属地的楼宇开发企业、楼宇产权业主、楼宇租赁企业、楼宇运营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等法人企业。入驻率是指同一楼宇内已入驻企业所使用的商务建筑面积之和占该楼宇全部可使用商务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三、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对以数字经济、总部经济、医疗健康、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现代金融、服务外包等某一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产业,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且产业聚集度(同一主导产业入驻企业户数与全部入驻企业户数之比)达到50%以上,年度对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特色楼宇,每年给予楼宇运营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30万元奖励,对财政贡献每新增1000万元,再奖励10万元。



四、鼓励企业入驻专业楼宇。对在长春属地注册纳税、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所入驻楼宇要求的新引进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成交价3%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自用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售和出租;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签约入驻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缴纳房租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年度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按其实际贡献额的10%给予运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五、鼓励开发企业定向招商。对楼宇开发企业与所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按招商要求将楼宇出售或出租给单一主导产业企业的,其中:销售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给予楼宇开发企业100万元补助,每新增1000平方米,再给予20万元补助,单一楼宇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出租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除给予入驻企业房租补助外,再给予楼宇开发企业1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提升楼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对入驻率超过50%,年度对财政贡献总额首次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综合型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老旧楼宇提升改造。对改造前连续两年年度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且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老旧商务楼宇进行更新改造,并且改造后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改造实施主体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改造成本的20%(改造成本总额由楼宇所在区域负责进行审核确认),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属于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控股子公司或地区总部型企业在商务楼宇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成交价5%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用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售和出租;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缴纳房租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九、鼓励创建品牌楼宇。每年在综合考虑楼宇功能定位、入驻企业品质、产业集聚效果、财政贡献度和服务管理水平等指标的基础上,组织评定长春市十佳品牌商务楼宇,并给予楼宇运营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鼓励完善楼宇配套服务。对楼宇所有者在楼宇主体内或所在地块投资建设楼宇会议中心、商务中心、中介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技术中心、员工餐厅、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在项目实际投入使用后,可按工程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工程投资额由楼宇所在区域负责进行审核确认)。



十一、支持开展楼宇经济创新发展试点。对各城区(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楼宇数字管理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申报条件:上一年度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楼宇”和入驻企业。

(四)审核程序:

1. 每年1-3月份,由符合条件的楼宇开发企业、楼宇产权业主、楼宇租赁企业、楼宇运营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向楼宇所在城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认定申请文件和所需材料(一栋楼宇只能选择一种楼宇类型申报,楼宇内同时存在楼宇运营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须选择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2. 楼宇所在城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查验等工作;

3. 初审合格的单位申报材料,由楼宇所在城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后,统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楼宇认定请示文件;

4.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城区(开发区)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核;

5. 通过审核的楼宇(或入驻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认定后,给予相关政策支持,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五)申报材料:1.楼宇所在城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认定请示文件;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3.申报楼宇建筑面积说明材料;4.申报楼宇入驻率说明材料;5.申报楼宇(或入驻企业)年度对财政贡献情况材料(由楼宇所在城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6.楼宇入驻企业购买或租赁房屋合同、发票复印件;7.申请各项奖励、补助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



十三、本意见中涉及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主体为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享受本意见支持的企业,5年内因非正常停业、歇业、清算或迁出长春市的(起始日按最后一次享受政策的日期计算),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资格,并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回所给予其的各项奖励补助等款项,对主观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不得享受各级各类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等支持。



十四、本意见所需奖励补助资金从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符合多项市级奖励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和监管办法。



十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期为企业获得奖励补助资金后的5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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