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函〔2018〕8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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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8〕82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
长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5号),切实加强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燃煤污染治理
1.大型燃煤锅炉达标改造。完成全市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改造,安装大气污染物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自动监控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燃煤供热锅炉错峰启炉。2018年10月10日前,制定《市区集中供热“错峰开栓”计划》,科学统筹燃煤供热锅炉企业实行隔时分批启炉,组织各集中供热企业分时段、分区域启炉供热。监督供热企业在启炉、温炉阶段,同步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各城区、开发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各县(市)要完成现有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50%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销售使用劣质散煤查处。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依法查处无照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规范有照煤炭经营业户经营行为,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的清洁燃料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形成清洁燃料替代保供能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确保清洁燃料供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工业污染治理
1.“散乱污”企业整治。进一步排查核实“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原则,加大“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2018年10月15日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证无照、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防止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对于治理改造类和搬迁整改类企业,应严格按照治理改造方案和搬迁整改计划全面整治,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工业炉窑整治。全面落实《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7〕40号),加快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部分因特殊工艺等要求无法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工业炉窑,可暂不列入淘汰计划,应在淘汰时限前完成达标排放改造。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工艺废气、尾气收集处置率提高到70%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检查全市范围内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情况,确保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开展烟气治理改造,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工业企业物料堆场要实现密闭存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遮挡苫盖,物料(或废渣)的装卸、输送要采用皮带封闭传输,破碎、混合、研磨、筛分等工艺过程要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处理,厂区地面实现硬覆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秸秆污染治理
1.科学划定秸秆禁烧区。按照《吉林省秸秆禁烧区划定及管控规范(试行)》要求,完成全市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实行强制性全时段禁烧。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双阳区、九台区要制定限烧区秋冬季秸秆焚烧计划,并上报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防联控政策及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情况,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秸秆焚烧量、焚烧面积和焚烧时间,避免大面积集中焚烧引起区域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禁烧区内秸秆离田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村为单位制定禁烧区内秸秆离田方案,明确秸秆离田的方式、具体承担单位及责任人,确保及时清除未机收捡拾打捆和散落田间的秸秆。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储存场所,对离田秸秆的后续利用、处理作出安排。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秸秆离田方案报送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期,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巡查组,开展联合执法,综合防控。发现禁烧区焚烧秸秆或限烧区内非许可时段焚烧秸秆行为,第一时间处理。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露天焚烧现象高发地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全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扩大机收秸秆捡拾打捆范围,加密建立秸秆收储站点。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重点推进综合利用量大、工程进度较快的项目。已完成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要加快调试设备,提前具备秸秆收储转化能力;未完成的项目要全面推进建设,优先具备秸秆原料仓储能力,化解禁烧区秸秆离田压力。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新增秸秆处理能力100万吨,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畜牧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扬尘污染整治
1.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不达标的施工场所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进入冬季停工期,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场所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全面遮挡苫盖。(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道路扬尘管控。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对主要街路全部实施机械化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提高作业频次,抑制道路扬尘污染。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监管,遏制渣土车辆遗撒现象。强化裸露地面扬尘管控,推进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及居住区软硬化铺装。(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移动源污染管控
1.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严厉查处机动车环检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鼓励淘汰老旧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标准的燃气车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严禁使用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区建成区施工场所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检测工作,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经维修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止使用。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严格落实《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中停止作业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制定全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科学划定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域,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严格油品质量管理。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油品生产企业油品升级;加强车用汽柴油生产和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
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力度,严格查处使用焦炭、木材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炉灶,责令其改用清洁燃料,餐饮服务场所、机关、学校食堂大灶要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食药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管控方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加快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严格实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水泥粉磨站、商砼制造、石材加工、采石采砂等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联防联控。预测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实行市、县(市)区联动,部门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有效降低污染程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农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响应方案,明确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指导重点管控企业完善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企业各工艺环节,落实相应级别的减排比例,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细化分解任务压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总体部署,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时限落实各项任务要求。各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二)严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是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未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三)加大环境保护督查力度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重点,进一步强化县(市)区、开发区和部门责任。加大预警通报、督办问责力度,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畅通渠道回应群众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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