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5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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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58号
长府办发〔2018〕58号
市粮食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保障应急状态下政府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储备粮油按照储粮于企、保证规模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在日常情况下不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粮油权属于企业,在保持合同规定的应急储备规模的前提下,企业自行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预购应急储备粮油数量和质量进行监管。当应急发生时,企业必须按预购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为政府提供成品粮油。
第三条 应急储备粮油是市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调控粮油市场、平抑粮油价格的重要物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承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应急储备粮油的建立
第五条 长春市应急储备粮油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全市粮油应急供应需求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储备品种、规模和质量标准。根据长春市城区人口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应急储备粮油规模为大米16000吨(折稻谷24000吨),质量标准为大米国标(GB1354-2009)三级以上,卫生指标符合国标(GB2715-2005)要求。储备食用油1600吨,质量标准为国标(GB19111-2003)三级以上。
第七条 储存形式。本着节约、灵活、实效的原则,采取提前预购-锁定库存-政府监管的模式。即提前与承储企业签订预购合同,落实应急储备粮油数量,每年给予承储企业一定的预购补贴。
第八条 应急储存粮油的大米和水稻、食用油和毛油都要按照2:8的比例建立库存。
第三章 应急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九条 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一)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粮食收储资格的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能够认真执行《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并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
(二)库容至少要达到承储任务的规模,仓库条件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混凝土结构库房,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承储企业粮油日生产加工能力不低于300吨,具备消防应急电源,且安全生产措施齐全。
(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配备粮食质检和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条 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按照合理布局,有利于集中监管,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确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管理好储备粮油,确保应急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保障供应。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储备粮油各类管理帐簿、台账,每月月底前将粮油应急储备收支存等报表报送市粮食局。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应急储备粮油的保管,定期检测粮情,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备必要的粮油检验设备和专业检化验人员,定期对储备粮油品质质量进行检验,建立质量保管档案,保证应急储备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实际储存的大米和稻谷、食用油和毛油的库存数量不能少于合同签订的预购数量。每年低于临界点库存量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连续超过10天,期间最低库存不得低于预购粮油数量的80%。
第四章 应急储备粮油的补贴
第十五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预购补贴,大米按折成原粮后的数量进行补贴,每年每吨补贴60元,食用油每年每吨补贴100元。
第十六条 市粮食局在每年12月初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当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粮食局在一个预购承储周期(1月1日-12月31日)结束后,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五章 应急储备粮油的监管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按照职责,加强对应急储备粮油管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市粮食局对应急储备粮油承储情况每个月抽查1次,检查人员应当将抽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在监管中,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油账实相符情况、粮油质量安全情况、粮油储存安全情况和粮油费用补贴情况。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应急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在应急储备动用时不听从政府指挥,影响应急保障供应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库存量未达到预购承储要求数量,虚报粮油应急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应急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者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发现存在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六)在应急储备粮油动用启动后行动迟缓或未按照要求保障供应的。
(七)其他违反粮油应急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 市粮食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适时提出动用应急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应急储备粮油:
(一)长春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应急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应急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交通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应急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粮油由政府征购,结算价格按当年承储合同签订粮食购入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粮油库存低于合同预购数量期间,如政府需要动用储备粮油,企业必须自行采取措施,无条件按合同预购数量、质量和价格提供成品粮油。
第二十六条 应急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在执行应急储备粮油动用指令时,应立即按要求完成加工包装、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配送任务,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负责人,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品种数量规模的建立、粮油动用方案的拟定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决策。
(一)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成品粮油供应的指挥协调。
(二)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成品粮油储备任务和日常管理,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初预算和财力情况,研究安排资金,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
(四)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的工作。
(五)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运输的协调组织,确保应急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决策的实施、计划的执行以及具体的储备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储应急储备粮油计划每年年初下达,由市粮食局代市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成品粮油应急预购合同。在每个预购承储周期结束后,根据企业承储情况对承储企业、承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8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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