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5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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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5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长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20号)要求,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公开原则和主体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公开主体: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三、公开范围及重点任务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内容,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一)住房保障领域。重点公开项目建设和住房分配信息。
1.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等)。
2.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3.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等)
4.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责任落实部门:市房地局、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领域。土地使用权公开内容包括: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协议出让结果等信息。矿业权出让领域公开内容包括: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内容。公开的信息以地块公告编号或地块编号进行归集。
责任落实部门:市国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政府采购领域。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更正事项、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和金额、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政府采购合同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其他内容均应当公开。公开的信息以采购项目编号进行归集。
责任落实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
(四)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信息(包括项目概况、转让底价、资产评估情况、交易方式)、交易结果信息(包括标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批文编号或进场项目编号进行归集。
责任落实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公开内容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监管处罚信息等内容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信息以项目报建编号或固定投资编号进行归集。
责任落实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企事业单位。
四、公开时限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及时、主动予以公开。公开时限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五、公开渠道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专题,纳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中国长春”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cggzy.gov.cn/)是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服务平台,全市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要主动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各级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要通过平台端口及时推送至市级平台,实现全市各级公共资源相关信息的集中、统一发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信息应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各部门、相关交易主体可依托互联网,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六、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狠抓各项任务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公共资源配置协调部门,应会同发改、工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房地、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林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抓落实的责任机制,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分工,细化责任,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安排,并于9月30日前在本级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网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目录清单。
七、监督检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共同做好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建立常态性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活动,包括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和报送情况等,确保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实。
各级各部门每年要将本单位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八、考核评估
公共资源配置作为信息公开重点领域,将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相关规定,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和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减分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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