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5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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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5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

长春市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人通过中介服务交易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开展用于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提出购买中介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市、区(开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市区各部门)和社会投资主体。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登记入驻、信息发布、选取签约、履约评价、信用展示等服务的综合性管理平台。

第四条 市区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交易目录以内的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中介服务除外),应当进入中介服务交易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社会投资主体根据业务需要,自愿选择进入中介服务交易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交易目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制定并发布。

第五条 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捷、诚信规范、共享共用的运行服务原则,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统一组建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制定运行管理规则,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设立实体服务区。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格)、执(从)业人员信息。

市政务公开办负责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的管理工作。

市交易中心负责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的运行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驻登记



第七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格),能够提供中介服务交易目录所需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向市交易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市交易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查验,2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意见。材料合格的,流转至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中的资质(格)、执(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证书原件现场查验,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意见。核实通过的,流转至市交易中心;核实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者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执业限制,阻挠中介服务机构进入中介服务交易平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交易中心与核实通过的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为其开通网上交易服务权限。

第十条 入驻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资质(格)证书有效期内提供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市交易中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选取方式



第十一条 市区各部门进入中介服务交易平台购买中介服务的,采用直选、随机、竞价、评分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中介服务交易平台购买中介服务的,可以采用前款任意一种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采用直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人从符合选取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指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采用随机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人从符合选取条件的报名者中,通过电脑随机摇号形式,选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采用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人从符合条件的报价者中,选取报价最低者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采用评分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人从符合条件的报价者中,综合考虑报价、业绩、人员、技术、服务等因素,选取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市区各部门购买中介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直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能由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所需中介服务;

(二)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入驻登记的该类中介服务机构仅有一家;

(三)单项业务合同金额和年度同类业务直接选取累计合同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 市区各部门购买中介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随机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一)实行政府定价;

(二)事先无法确定服务工作量。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中介服务,市区各部门可以采用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中介服务,市区各部门可以采用评分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多个项目的同类型中介服务,或者同一项目的多类型中介服务整体打包,一次性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由联合体实施的中介服务外,对同一项目需购买多类中介服务的,允许多家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也可以由一家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独立参与竞争。



第四章 选取程序



第十七条 委托人通过中介服务交易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提出申请,填报选取需求,并与市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选取需求承担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市交易中心应当退回给委托人:

(一)设定的资质(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所需中介服务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选取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务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除采用直选方式外,委托人应当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发布选取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选取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顺延报名(报价)截止时间。

有参加意向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名(报价)。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设定的规则选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中选公告。委托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自行打印中选通知书,持中选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认为选取公告、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市交易中心经核实质疑事项成立的,可以暂停、终止选取活动,要求过错方改正,并书面答复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书面答复质疑人。

质疑人对市交易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公开办提起投诉。市政务公开办经调查投诉事项成立的,可以作出要求暂停、终止选取活动、责令过错方改正的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的,驳回投诉。

第二十二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委托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并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达成书面谅解协议的,委托人可以在原候选者中顺延选择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重新开展选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部门审核时间)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合同不得改变选取公告和报名(报价)时承诺的实质性内容。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上传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组织对中介服务成果的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电子版服务成果资料和项目验收报告单上传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由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将服务成果资料自动推送至行政审批系统。

第五章 满意度评价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在每个中介服务项目(批量选取的每宗业务)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系统对中介服务机构及该项目执(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竞争和履约验收等有关情况的跟踪管理,对违反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及时纳入中介服务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市信用管理部门归集的涉及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委托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参考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应当加强中介服务选取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奖励、惩戒、淘汰措施。

第三十条 市交易中心、市政务公开办、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人的市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中介服务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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