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3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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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8〕3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2号),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粮油产品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为重点,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构建由原粮到成品、由产区到销区、由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为建立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强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适应我市实际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粮食的工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促进粮食种植结构向高附加值、高经济价值方向转变,优质品种种植率达到80%以上,优质专用玉米和优质大米供给量提高15%左右;延长粮食加工产业链,坚持玉米做深、水稻做精、杂粮做细,提高粮食转化能力,玉米年深加工能力稳定在600万吨左右,水稻加工率达到90%以上,杂粮精加工率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突出地域特点和产品特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集中打造“长春饲用玉米”“长春鲜食玉米”“长春大米”“长春杂粮”等粮食品牌。

二、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

(三)扶持壮大龙头企业。扶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组建经营联合体,利用龙头企业资源优势,引导优质粮食品种种植,促进区域粮食种植结构转型,带动农民增收致富。重点支持纳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示范企业,在新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改造、产品质量追溯、销售渠道建设、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提升企业示范带动能力。(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负责)

(四)鼓励多元主体协同发展。树立“大粮食”“大产业”“大市场”“大流通”理念,发挥粮食加工转化的引擎作用。鼓励粮食产业化骨干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粮食产业联盟,制定行业规则,统一技术标准,创建公共粮食品牌,实施“粮食品牌+”战略,共同开发市场。鼓励通过产权置换、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化粮食产业资源配置,增加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三、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

(五)鼓励发展全产业链。鼓励粮食企业积极参与我市粮食产业发展特色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推动粮食企业向上游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合同关系,通过定向投入、专项服务、良种培育、订单收购、代储加工等方式,建设加工原料基地;鼓励企业向下游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直营店、入驻大型商超,稳定粮食销售渠道,保证粮源有基地、加工有规模、产品有销路。开展粮食全产业链信息监测和分析预警,加大供需信息发布力度,引导粮食产销平衡。(市粮食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负责)

(六)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吉图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粮食产业集群发展。整合现有粮食生产、加工、物流、仓储、销售等资源,集中力量建设1-2个粮食产业发展特色示范区。充分发挥我市黄金玉米带优势,培育玉米深加工产业集群,深化玉米精深加工转型升级。加强我市“中国优质粳米之都”建设,推进水稻产业规模化、高端化发展。加强与销区城市的粮食产销合作,吸引销区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七)发展粮食循环经济。鼓励粮食企业探索粮油副产物循环综合利用,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支持重点粮食加工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产品、打造绿色园区,形成绿色供应链。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开展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积极支持县域开展“仓顶阳光工程”等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鼓励县域因地制宜发展稻壳、秸秆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促进产业节能减排、提质增效。(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工信局等负责)

(八)创新发展业态。鼓励企业开展“互联网+粮食”营销模式,推进粮食企业与电商平台合作,建立线上电商平台和线下门店融合的新零售方式。利用天猫、京东、邮乐网、吉林大米网等线上资源,开展网上信息查询、线上销售、网络结算等业务。通过政府推介、政策扶持等方式协助、引导企业拓展销售网络,提高长春粮食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加大粮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力度,鼓励发展粮食产业观光、文化展示、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等负责)

(九)打造长春粮食品牌。加强顶层设计,通过质量提升、自主创新、品牌创建、特色产品认定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全国性粮食名牌产品。构建“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品种品牌”的粮食品牌体系,推动长春大米“小粒化”发展,加大“吉粳”、“吉农大”等系列优质粳稻品种的研发力度,加强以“长春大米”为中心、“榆树大米”“德惠小町”“九台贡米”为地域特色的系列品牌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标准、基地建设和市场知名度。推动长春玉米“专用化”发展,推广种植优质饲用玉米、鲜食玉米和高淀粉、高蛋白、高油等专用玉米品种,着力打造“长春鲜食玉米”“长春饲用玉米”公共品牌,3年内实现全市专用玉米产量达到玉米总产量的85%。推动长春杂粮“精细化”发展,围绕高粱、绿豆、花生、小米、大豆、红小豆等杂粮品种,开发粗粮细做食品,提高附加值,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加强政企联动,广泛开展粮食品牌推介、交流研讨等活动,提升长春粮食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大力发展“三品一标”粮食产品,提高品牌质量管理水平。加强粮食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粮食企业品牌合法权益。建立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粮食品牌产品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等负责)

四、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十)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能力。大力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优质优价的粮食生产、分类收储和交易机制。推动落实“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优质特色粮油种植、收购、储存、专用化加工。深化种业改革,鼓励农业科研院所、机构等研发适宜我市种植且具有高经济价值的粮食作物品种。结合“全国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市”创建工作,打造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加强绿色增产增效、重大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统防统治技术的推广,提倡使用有机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提高粮食产品品质。推广粮食产后降水、除杂、科学保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着力打造绿色、有机优质粮食供应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中国好粮油”交易平台,探索“长春大米”“鲜食玉米”订制化销售模式,逐步建立成品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适应养殖业发展新趋势,发展安全环保饲料产品。(市粮食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畜牧局等负责)

(十一)发展主食产业化。支持企业推进米、面、玉米及杂粮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等产业化经营方式,开展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认定一批放心主食示范单位,支持“中之杰”“鼎丰真”等为代表的我市主食产业化企业与商超、餐饮连锁机构合作,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主食产业化新模式。鼓励发展方便食品、早餐食品、烘焙食品、保鲜食品等特色产品以及高附加值产品,丰富花色品种,提高优、新、特产品的比重,满足多元化膳食需求。培育一批具有长春地域独特魅力、蕴涵长春文化元素的方便化、营养化、专用化食品。(市粮食局、市工信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十二)支持玉米深加工产业发展。优化玉米深加工产业链,促进玉米深加工产业转型升级,带动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在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扩大玉米就地转化能力,适度发展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充分利用我市玉米资源规模优势,推动中粮集团生化平台中粮长春玉米产业园等项目投产进程。重点推进玉米深加工产业向生物化工材料等高技术领域转型发展,加快推进现有淀粉、果糖、酒精产品升级和改造,逐步补齐产品短板,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利用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玉米深加工企业的“蓄水池”“稳压器”作用,合理引导企业收购和储存。(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等负责)

五、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

(十三)全面提升仓储服务水平。多渠道开发现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用途,为期货市场提供交割服务,为销区开展异地代储服务,为“互联网+粮食”经营模式提供交割仓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粮食配送服务。统筹利用粮食仓储设施资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粮食产后服务,建设首批25个专业化、市场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粮食“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增强市场化收储条件下农民售粮的议价能力,减少粮食损失损耗。(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四)完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加强区域性粮食物流园区和综合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粮食物流批发能力。鼓励粮食企业组建跨省、市合资合作企业,形成快捷高效的粮食物流体系。完善物流基地建设,做好产运衔接。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立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升粮食物流信息共享水平,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推动粮食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广原粮物流“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集装化、标准化,推动成品粮物流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带动和提升粮食物流上下游设施设备及包装标准化水平。(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十五)提升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积极参与优质粮油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支撑。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建设,依托市、县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及企业化验室构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加快“长春大米”团体标准和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的制订。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安全风险监测、品质测报、库存粮油质量安全、销售出库等检验。加强对粮食种植、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从产地到餐桌的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严格把控成品粮油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 (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负责)

(十六)强化粮食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支持创新要素、专业人才向粮食产业聚集。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联合,打造粮食产业科研平台,开展粮食领域合作研究,加大对营养健康、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加工转化、现代物流、“智慧粮食”等领域相关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形成粮食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推动粮食产业科技进步。落实省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推进“人才兴粮工程”;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育“粮工巧匠”,提升粮食行业职工的技能水平。(市粮食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粮食行业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粮食物流产业园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粮食品牌建设的投入。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粮食局等负责)

(十八)健全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我市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物流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我市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将龙头加工企业纳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支持范围。鼓励商业银行支持企业使用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加大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创新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我市粮食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服务。(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省农发行等负责)

(十九)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前提下,认真落实粮食初加工用地政策,用地优先安排在园区,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粮食初加工发展。以粮食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集约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粮食加工企业。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土地。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等负责)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制定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划或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大力开展粮食产业扶贫。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发展改革、农业、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扶贫办等负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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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府办发, 长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