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1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11 01:45:53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12号
印发长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1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长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建立PPP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实施,加强过程监管,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长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以下简称市PPP项目库),积极推广、规范实施适合采用PPP模式、对民间资本有投资吸引力的项目。
第三条 市PPP项目库管理工作遵循“市级主导、过程管理、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库建立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PPP项目库,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各区PPP项目库。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全市项目征集、评估论证、入库管理、过程监管、协调推进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 市PPP项目库包含储备库和管理库两个子库,处于项目识别阶段拟采用PPP模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经评估审核后首先进入储备库;储备库中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经评估审核后转入管理库。
第六条 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合并拟采用PPP模式。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符合入库申报程序等要求。
(三)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尚未通过审核。
(四)按照要求填报的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转入管理库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储备库。
(二)本级政府同意采用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确定。
(三)已建立合理的按效付费机制。
(四)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已通过审核。
(五)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资产项目,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
(六)按照要求填报的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拟实施的PPP项目必须申报纳入市PPP项目储备库。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的PPP项目,根据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申请纳入市PPP项目储备库或管理库。
第三章 入库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项目信息及相关文件。
第十条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PPP项目的筛选识别、信息录入及更新等项目管理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项目信息及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申报分为集中申报和后续申报。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集中申报程序:
(一)市财政局每半年印发一次PPP项目征集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入库条件、申报范围、规范格式(详见附件)等要求,梳理、筛选拟申请入库项目清单,在征集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并报送入库申请报告。
(三)市属项目经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区属项目先由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经评估审核后入区PPP项目库,再向市财政局报送。社会资本发起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后续如有拟申请入库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或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入库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入库申请报告主要说明申报项目的基本概况、拟定项目实施机构、拟采用运作模式、拟采用投资回报机制、合作期限、开展进度等情况,并附按照PPP项目征集通知的要求报送的项目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申请入储备库和拟转入管理库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并将通过评估审核的项目纳入市PPP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严格审核、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要求,健全完善市PPP项目库:
(一)新增入库项目。入库申请文件由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或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组织评估审核后入库。
(二)已入库项目。入库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5个阶段。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或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各阶段相关文件(政府授权文件、相关批复文件,经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实施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商文件和签署合同文件等)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进行阶段转化时,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或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和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三)出库项目。市财政局在印发PPP项目征集通知时公布出库项目清单。存在以下情况的PPP项目应清理出库:
1. 因政策变化不再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
2. 拟转为非PPP模式实施方式的项目;
3. 经评估存在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项目;
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且经责令拒不改正;
5. 其他。
第十七条 对纳入市PPP项目库并符合相关要求的PPP项目,市财政局应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和融资支持。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及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应按照国家相关PPP政策规定公示入库项目信息。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适时从项目库中选择合作前景良好的PPP项目,召开专题推介会,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将定期从市PPP项目库中选择典型的项目,为全市推广PPP模式总结经验并提供示范。市财政局针对国家PPP相关政策动向及要求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予以指导。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入库的项目,不得以PPP项目名义进行推广、融资和安排相关财政预算支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纳入市PPP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局及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等国家相关PPP政策规定,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完成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提供项目入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一经发现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项目信息提供方应主动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或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如经市财政局或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材料证实项目信息提供方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内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市财政局可将该项目从市PPP项目库中清退,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市PPP项目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储备库
2.长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库
2018年长府办发12号附件1-2.pdf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