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办发〔2020〕2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12 02:19:57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吉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层层分解、压实责任,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领域的企业,增加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品种和额度,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各银行机构要开通金融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优质精准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综合运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等措施,压降成本费率,为企业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2020年力争实现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还贷困难和有资金需求企业,各银行机构要采取展期、续贷、下调利率等方式予以帮扶。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减免相关金融服务费用,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三)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

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控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及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务,简化理赔手续,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作为赔付依据,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四)提高地方金融企业服务质效。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提高办事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重点疫情防控产品保障生产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对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3%以下;对满足民生需求复工复产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行业监管部门适当提高担保代偿容忍度。鼓励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适度增加营业规模,缓收或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六)稳妥指导企业复工。

按照吉林省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企业复工、用工指导服务,引导鼓励相关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精心服务企业。

密切关注国家、省政策信息,特别是应对疫情出台的相关政策,积极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把重点民生产品生产企业放在和重点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等同的地位;为企业提供价格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价格和收费负担问题;深入落实“千人助万企”工作制度,加强各责任部门对疫情期间企业复工、转产等的帮扶,逐户了解金融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协调解决各类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加强要素保障。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优化政务服务。

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在全市各级各类政务大厅“无差别受理窗口”中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窗口,有效实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将与中小企业生成准入、生产运营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充分发挥“吉林市政务服务网”作用,着力落实好线上审批等惠企服务措施,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不见面”办理;打造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实行“订制服务”“联合会商”“全程领办代办”“上门服务”等举措,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线上审批,加快重大项目特别是三早重点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强化政策信息服务支撑,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在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惠企惠民政策手册”专栏,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惠企惠民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政数局)

(十一)建立各类支持机制。

加强国家、省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避免形成新的拖欠。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机制,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经营主体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优先办理退税。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放宽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

(十七)缓缴工会经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地方总工会提出延期缴纳经费申请,并于2020年底前补缴。各级工会要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和慰问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十八)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将因受疫情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可优先发放,切实减轻其损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九)强化就业岗位对接。

多方征集本市区域内企业节后复工用工信息,及时关注全国疫情及省内外企业复工生产情况,特别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开通招聘应急通道,解决企业用工短缺问题,确保疫情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发放阶段性公益岗位兜底安置就业补贴。

依据全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5000个阶段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计划,我市力争开发800个消杀、防疫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阶段性公益性岗位,对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兜底安置。待疫情结束后,根据防控需要,分阶段、分批次予以退出。按省财政厅要求,及时补助相应补贴资金,用于支付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分别发放1000元至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对“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规定进行相应上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吉林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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