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0〕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25 20:28:23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0日






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试点范围和内容

将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扩大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全域。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下发的523项、省人民政府下发的11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一并抓好贯彻落实。(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1.编制市级事项清单。梳理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订并公布《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本市市级层面设定,2019年版)》,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下发的523项、省人民政府下发的11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自主开展经营。(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2.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改革实施中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由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市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1.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经营,登记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予以办理,由登记机关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确需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应当简化备案程序,强化信息共享。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性、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向社会公开企业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照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东湖开发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或者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者委托给东湖开发区主管,最大程度实现辖区内企业就近办理。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无谓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者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延长或者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探索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在东湖开发区探索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2.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强化信用协同应用,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计入信用记录,推动建立行业主管、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3.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信息共享应用

登记机关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抓紧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衔接。市直有关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湖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东湖开发区的相关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市市场监管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推动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要细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改革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按期落地,尽早见效。

(二)落实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严格依法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改革试点依法落地实施。涉及现行法律法规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为改革试点提供法治保障。

(三)提升服务质量。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继续落实“双告知”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强化宣传培训。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宣传。行政审批部门要组织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培训,在登记、审批业务中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任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开展专题培训,提高现有监管队伍的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监管人员尽快适应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



附件: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本市市级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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