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0〕3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市长江汉江干线港口码头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25 20:28: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市长江汉江干线港口码头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0〕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深化全市长江、汉江干线港口码头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进一步深化全市长江、汉江干线港口码头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及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按照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深化开展长江、汉江干线港口码头整治工作。为此,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严格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长江非法码头的工作意见》《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深化全省长江干线港口码头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联席办发〔2019〕18号)要求,在前期综合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查整治长江、汉江干线所有无证、手续不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设施。

二、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武汉新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武汉海事局、长江武汉航道局、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长航集团、武汉港航发展集团、武汉旅发投集团和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长江、汉江干线港口码头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由市指挥部另行发文),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沿江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加强统一部署、综合整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责任分工

市指挥部负责全市清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办。沿江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清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长江、汉江干线港口码头的清查整治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武汉海事局、长江武汉航道局、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研究明确整治范围、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指导沿江各区对无证、手续不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设施,依法进行分类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办港口码头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的清查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督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审批等方面的清查审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督办生态环保方面的清查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办港口规划、岸线利用、危化品码头安全评估、港口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清查审查;市水务局负责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指导开展防洪影响和水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清查审查;武汉海事局、长江武汉航道局负责海事通航安全和航道等方面的清查审查;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消防等方面的清查审查。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再清查,坚决取缔非法码头。对于不符合规划、无证经营、手续不全且无法完善的码头,以及不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相关规定的码头,要依法进行关停或者拆除取缔。

(二)加快2004年以前建成码头的规范提升。对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出台前建设的历史老码头,沿江各区人民政府要逐一分析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对不符合上述规划、占用禁止开发区域的码头,要依法进行拆除;对符合上述规划且不占用禁止开发区域的码头,要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武汉海事局、长江武汉航道局指导督促港口经营申请人开展技术检测评估工作,其中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规范提升工作期限到期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拆除并清退岸线。

(三)加快办理2004年以后建成应规范提升码头的有关手续。对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出台后建成的手续不全的码头,沿江各区人民政府要逐一分析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对不符合上述规划、占用禁止开发区域的码头,要依法进行拆除;对符合上述规划且不占用禁止开发区域的码头,要督促码头运营单位加快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和报批工作,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消防、水利、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和武汉海事局、长江武汉航道局要简化审批流程,积极指导补办手续,对于补办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加快受理和审批,规范提升工作期限到期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拆除并清退岸线。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清查阶段(2020年5月10日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面清查港口规划范围内码头设施情况,包括长江、汉江港口规划范围内岸线上已建或者在建的生产性泊位、航道海事等公务用非生产性泊位或设施;水利部门负责全面清查非港口规划范围内码头设施情况,包括长江、汉江非港口岸线上已建或者在建的码头泊位、水务防汛等公务用非生产性泊位或设施;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全面清查自然保护区内码头设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面清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码头设施,全面摸清码头性质、类别、建设运营时间等基本情况。

沿江各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0日前,根据本方案制订本辖区长江、汉江干线港口码头再清查再整治方案,全面摸清辖区内长江、汉江干线无证、手续不全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码头的分布、权属、经营等状况,并对每个码头提出整治措施。要对照初步摸底形成的武汉市现有码头一览表逐一认真核对,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正在开展的江滩整治、防洪清障、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以及防洪、环保、土地利用等相关要求,明确本辖区港口码头的清查整治范围。各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生态环境、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对口单位汇报,综合评定后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武汉海事局、长江武汉航道局、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

(二)精准治理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沿江各区人民政府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整改、完善手续、搬迁整合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港口码头等进行全面治理。属于“取缔”范畴的非法码头,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属于“规范提升”“完善手续”范畴的码头,须在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的截止时间内完善手续,最迟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对各市州工作进展进行调研评估。(责任单位: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武汉海事局、长江武汉航道局、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行立改。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整治工作,对照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生态保护督查“回头看”及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察情况关于非法码头整治的相关问题,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行立改,狠抓落实。

(二)明确责任,加快推进。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工作任务制订具体措施,倒排工作期限,严格督促推进。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沿江各区对港口码头进行分类处置;对规范提升类码头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尽快审批,完善手续。

(三)依法依规,强力整改。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对必须取缔的港口码头严格执法,督促码头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设施设备,恢复岸线原貌。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加强督查,严明纪律。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深入一线,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深入开展督查指导。沿江各区人民政府要主动作为、履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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