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0〕2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25 20:28:33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2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提质升级,打造“安全可靠、优质高效、绿色低碳、智能互动”的世界一流城市电网,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控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结合城市用地和道路系统现状及建设规划,指导武汉供电公司完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科学布局电网项目选址和电力线路通道,并将其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规划一张图”,进行统一管控。对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除经法定程序批准外,不得改变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功能。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制订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安排重大市政项目建设、新规划产业园区、新引进重大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电力设施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新(改、扩)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实施电力线路通道建设。因经济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需要,对在既有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以外新增的电网项目,要落实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通道。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当为市政设施建设用地性质的“净地”,项目用地性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前向武汉供电公司咨询供电能力。对需新增配套电力设施(变电站、开闭所、环网柜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求武汉供电公司意见后,将配套电力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作为前置条件一并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同步规划、设计及实施。

武汉供电公司要本着有效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积极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原则上采用“模块化”设计,合理确定电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除特殊建设要求外,对采用“模块化”设计的电网项目,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不再审查其建设方案。

二、明确供地原则

要根据“规划一张图”落实全市电网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工作。电网项目土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地方式。全市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参照市政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给电网项目业主(武汉供电公司或者项目建设期业主单位)。在市、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储备范围内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划拨方式供地;不在市、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储备范围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由市、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完成土地收储后,按划拨方式供地。各区人民政府,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采取任何形式擅自改变电网项目供地方式。

(二)供地价格。全市电网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和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7个中心城区不高于80万元/亩、其他区域不高于5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划拨,实际征地拆迁价格与划拨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收益比例承担。

三、创新建设模式

为适应武汉发展新形势和电网建设新要求,持续深化政企合作,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先土建、后电气”,政企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电网建设模式,加快推进武汉电网与城市建设协同发展。

(一)变电站的建设模式

1.建设方式。对纳入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项目库,且按照“先土建、后电气”政企共建模式实施建设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原则上采取“户内式”建设方式。

2.投资模式。变电站的建设及投资原则上以武汉供电公司为主体。对纳入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项目库,且已完成各项前置手续办理,并列入武汉供电公司原有建设计划的变电站,由武汉供电公司负责一次性投资建设。对未完成前置手续办理且未列入武汉供电公司原有建设计划的“户内式”变电站,原则上采用“先土建、后电气”的政企共建模式实施建设,即先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电力设计标准完成变电站土建设施工程,再由武汉供电公司完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后进行“回购”。武汉供电公司进行“回购”时,变电站土建设施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计价,变电站用地部分按照前述电网项目土地划拨价格标准执行。

(二)电力线路的建设模式

1.建设方式。武汉三环线道路(含外侧绿化带)范围以内新(改)建各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应当以电缆敷设方式建设。

2.投资模式。电缆敷设方式建设区域内新(改)建电缆通道土建工程,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电力设计标准进行投资建设,经双方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武汉供电公司使用;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电气设备部分的投资建设。对主次干道、景观性道路和重要历史街区现有架空电力线路实施的入地改造工程,参照上述方式执行。涉及跨区域的电缆通道建设,由沿线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电缆通道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工作。

市级城市道路沿线电缆通道建设原则上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若电缆通道的规划路由与新(改、扩)建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基本重合的,其土建工程投资纳入新(改、扩)建道路、排水等项目,由相应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其他道路沿线电缆通道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电缆敷设方式建设区域外,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由武汉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若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求将建设方式由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改为电缆敷设方式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补足2种不同建设方式的投资差额。对现有架空电力线路实施入地改造的,按照“谁主张、谁投资”的原则办理。

四、强化项目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电网项目的建设管理,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通道保护管控,统筹协调解决电网项目建设相关问题,督导落实电网项目建设进度。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武汉供电公司研究确定年度重大电网项目建设目录,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将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建计划,结合市级城市道路、桥梁的新建或者改造计划同步组织实施电缆通道建设,并统筹做好变电站以及电力线路通道建设协调保障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编制电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做好电网建设项目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加大支持力度

(一)优化审批流程。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优化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分类处理”的原则和“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间”的要求,研究出台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简化措施,为电网项目建设提供简约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二)资金奖补支持。对列入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项目库且由各区承建并按计划完成的电缆通道,经市城乡建设局会同武汉供电公司验收确认后,按照电缆通道建设总投资的5%在下一年度对实施建设的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城乡建设局分年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相关资金足额落实。

(三)征拆补偿标准。各区人民政府会同武汉供电公司参照国家和行业补偿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公正合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在区域电力线路通道建设中涉及的青苗补偿、林木砍伐、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等补偿标准以及实施办法。其中,电力线路对被跨越物不构成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需支付跨越费、补偿费;对电力线路通道工程建设开工后栽种的林木和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依规予以清理,不予补偿。

(四)加强电网保护。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有可能影响电网项目规划实施,或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改、扩)建项目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武汉供电公司意见。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市、区园林和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电网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普及电磁辐射、安全用电等相关知识,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电网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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