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0〕1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2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5日
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着力缓解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办文〔2020〕6号)精神,设立首期200亿元贷款额度的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纾困专项资金)。现就加强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重点为原本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制造业企业(重点保障产业链关键企业),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物流、研发、设计、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其中制造业企业占比不低于60%。
第二章 纾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名单的确定和分发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收集工业类、服务业类、商贸业类、农业类企业名单,并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确定后发送给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第四条 由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负责按照是否已有信贷关系、是否是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的先后次序为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的企业确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主办银行(如果名单内企业与主办银行没有发生信贷关系,可由企业和银行双向选择确定主办银行),并联合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共同向主办银行分发企业名单,依托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称“汉融通”平台)将名单分发给主办银行的二级分支行。
第三章 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的企业应当征信记录良好、正常纳税,具有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真实有效交易背景。
第六条 经办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期限不低于1年的优惠贷款。鼓励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引导贷款利率下行的要求,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发放低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贷款。原则上单户企业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制造业企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积极发放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
第七条 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的企业,通过“汉融通”平台进行贷款申报。经办银行应当尽量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符合基本信贷准入条件和企业提供的审批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和放款。原则上信用类贷款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类型贷款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资质好、偿付能力强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参与担保贷款,共担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
第四章 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
第九条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企业获得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发放贷款给予100%贴息,已经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此贴息政策。贴息计算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年终通过市对区结算收回。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企业收取贷款利息,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的企业实际承担利息明细表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利用“汉融通”平台进行比对初审,将初审情况发送至市财政局,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贴息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应当将获得贷款的企业及贴息情况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后,于当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于次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对应企业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经办银行要定期向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报送对接企业和审批、发放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工作进展情况。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要建立企业抽查回访制度,对主办银行对接企业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督促银行机构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应贷尽贷。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将贷款用于与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复市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做好贷后管理。经办银行要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要认真执行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政策,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开展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由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开展合规抽查,并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平均利率、办理时效、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分前十名的经办银行,在财政、公积金等存款和政府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落实尽职免责。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在中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且不纳入监管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八条 对于其他类别的市场主体,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帮扶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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