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人社〔2020〕27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人社〔2020〕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金市级统一管理
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市级统收统支。2020年7月1日起全市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纳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各区做好2020年6月30日前结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并组织完成对2020年6月30日前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的审计工作。为保障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发放,各区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上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剩余的2020年6月30日前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原则上在审计清算后上缴。
二、统筹财政资金安排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明确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佛财社〔2010〕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各困难群体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财政预算。社保经办机构每月生成应征数据后,由税务部门每月征缴。
(二)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按照以下区域分档:第一档为禅城、南海、顺德,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22%支出责任;第二档为高明、三水,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25%支出责任。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包括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其他财政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
(四)城乡居民区级财政补助实行按季度上缴、年度清算。各区财政部门应将全年预算平均分为四次,每次于季度首月10号前将款项上划到市财政专户,并备注资金性质(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其他财政补贴等)。
(五)市级财政补助(包括直接划拨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上级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到各区,由市级财政部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资金分配文件,记入各区明细账核算。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指省直接划拨到区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后,于次月10号前将资金上划市财政专户。
(六)市财政局将不定期通报财政补助资金上缴情况,如因个别区财政的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上划,影响到市级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的,将按社保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所造成的后果由该区承担。
三、资金拨付流程
(一)每月基金拨付流程: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全市下月的待遇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下月支付基金划拨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基金支出户,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于次月5日前下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支付。
(二)周转金安排:市财政局应预拨1.5个月的周转金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基金支出户作为市级管理启动资金,以后年度调整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的通知》(佛财社〔2016〕92号)执行,以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我市按《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6号)执行的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直接缴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同时,市财政局于2020年6月15日前发函通知市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国库调整社保费专户信息。财政部门、社保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对账。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支管理经办规程,如需修改,由责任单位另文发布。
附件: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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