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党发〔2020〕4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6-22 22:11:09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甬党发〔2020〕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防控优先原则,按照“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要求,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复工,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现就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 支持企业员工返岗


(一)加强外地员工返岗组织。鼓励各地和企业加强与外来员工输出地的对接,用“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甬。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按镇乡(街道)“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助。

(二)实施来甬员工交通补助。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50%予以补助。通过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200元/人、 华东地区500元/人、其他地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二、 关心企业员工生活


(三)统筹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难题。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帮助解决住宿困难,并给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的住宿助。

(四)缓解双职工子女“看护难”。双职工家庭中有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子女,确实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夫妻双方均在已开工非公企业的,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500元。

(五)优化外来员工管理服务。对已到期、将到期的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有急难需求的复工员工,可由企业直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为员工提供部分驾驶证换证、机动车检验登记、户籍办理、身份证明等上门办、即时办服务。

三、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六)实行企业招工奖励。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力资源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50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奖励企业。

(七)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 员工返甬复工。促进就业供需对接,依托微信、钉钉、网络、视频等平台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鼓励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企业缓解用工难。

(八)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 安排工作时间。

(九)鼓励开展线上培训。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企业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比例不超过95%,每人实际培训费补助不超过800元。平台企业 (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 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十)调整企业水电气价。企业电价、水价、气价切实执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文件减免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

(十一)补助商贸服务企业。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十二)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鼓励因疫情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的外贸企业积极拓展内销市场,减少企业损失。对于出口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将出口防疫物资转为内销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对外贸企业由于疫 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五、恢复保障运输物流

(十三)促进各类物流畅通。严格执行“一断三不断”原则,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畅通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 费、优先通行。

(十四)降低交通运输成本。对所有使用ETC的货车、三类和四类客车实施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实施时长为3个月。对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省内高速路网的通行费给予 6.5折优惠。优化车辆通行证审批,对复工企业材料运输、员工上下班等急需使用车辆的,简化车辆通行证审批流程,便捷快速 办理通行证。

六、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十五)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七、加强企业信贷支持


(十七)减免企业贷款利息。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罚息。

(十八)推进债券发行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简便企业债券业务办理。帮助企业协调各银行金融机构对有需要的宁波企业积极投债。

(十九)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二十)加强科技金融支持。市天使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5年投资即将到期的,退出时间可延长6个月;若已签订退出协议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后, 退出价格作相应调整。

国家、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宁波遵照执行。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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