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发〔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2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切实减轻疫情给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批发零售、文体旅游、住宿餐饮、物业服务等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帮扶企业共克时艰,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减免。受疫情影响企业2020年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二)降低租金成本。减免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强化用水用电用气保障。服务业企业电价、水价、气价切实执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减免政策。2月1日至4月30日,我市服务业所有行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
(四)降低交通运输成本。疫情期间,所有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缓缴有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允许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允许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经审核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加大企业帮扶和服务力度
(六)安全有序加强服务业复工复产。按照“备案制+负面清单+承诺制”的方式,所有企业在落实防控举措,向乡镇(街道)或行业部门报备后即可复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复尽复。生活性服务业中除暂缓复工的经营性企业外,其余有序复工。
(七)加大服务业重点企业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宁波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在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两业”融合等重点关键领域,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和“两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八)加大流通企业政策支持。对2019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体旅游、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九)加大文旅企业扶持力度。明确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分行设立50亿元疫情专项信贷额度(其中专项信用贷款10亿元),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疫情期间文旅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安排文旅产业纾困帮扶资金,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贡献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文旅企业。
(十)加大会展企业扶持力度。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十一)支持餐饮住宿企业数字化转型。启动“数字生活新服务工程”。支持互联网+餐饮新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餐饮和社区餐饮新零售。鼓励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从线下排队服务转向线上预约、电话预约服务,推行无接触外送服务。鼓励餐饮外卖平台在疫情期间减免平台佣金收费,助力传统餐饮住宿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将堂食运营转为线上运营,开好“网上餐厅”。餐饮住宿企业未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减半征收,已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2021年减半征收。减免2020年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相关费用。
(十二)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财政补助。
(十三)加大法律保障支持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四)建立服务业行业服务帮扶机制。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对全市300家重点服务业企业进行精准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服务业企业恢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一企一策”精准扶持机制,引导服务业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赢得更大发展空间。
三、加强稳岗和用工保障
(十五)加大对企业返岗的支持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按乡镇(街道)“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助。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50%予以补助。通过全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其他地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十六)加大社会保险支持力度。落实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十七)加大用工保障力度。鼓励服务业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力资源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50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奖励企业。
(十八)加强线上职工培训支持。鼓励开展线上培训,服务业企业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比例不超过95%,每人实际培训费补助不超过800元。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加大金融和保险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罚息。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市天使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5年投资即将到期的,退出时间可延长6个月。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简便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二十)加大保险担保支持力度。保险机构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出口企业资金困难的,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
五、推动服务业转型发展
(二十一)积极支持在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对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体旅游、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的,按照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 给予10%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本意见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出台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共同承担,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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