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函〔2020〕307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函〔2020〕307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7月1日起,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费率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2号)规定延续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缴费基数统一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延续阶段性降费政策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确保延续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3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87433.html
本文关键词: 市人社函,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税务局, 延续, 阶段性, 降低, 失业, 工伤保险, 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