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2015〕4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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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前海〔2015〕43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5年2月26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改革创新要点的批复》(深府函〔2013〕82号)的有关规定,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小组同意,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所需资金从前海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额度不低于每年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前海深港合作区引入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前海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须遵循高效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放大效应,引导社会投资。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在必要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资金申请指南;

(二)组织编制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并报请市人大批准;

(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项目公示、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制定与下达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五)组织建立项目库,负责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及项目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委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拨付前海产业发展资金;

(三)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对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进行检查和再评价;

(四)对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创新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与前海管理局建立并网联审机制,必要时参加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的审核,就项目是否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是否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提出意见;

(二)对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创新提供指导意见。

第八条 资金申请和使用单位责任:

(一)按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制定项目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自有资金;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四)对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 市前海廉政监督局、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市财政委对资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十条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前海深港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申报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必须符合当年产业发展资金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前海产业发展资金:

(一)申请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正在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三)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近3年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市本级或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资助的(按规定前海产业资金的支持作为配套的除外);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前海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项:

(一)先锋企业专项,支持前海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产业领域中能够凭借在技术、市场、深港合作、海外拓展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对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起重要引擎作用的企业;

(二)产业投资引导专项,引导投资于前海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产业,扶持新创企业和中小企业;

(三)深港合作专项,重点支持港资企业创新创业、重大深港合作项目以及有利于深港合作的交流推广活动;

(四)公共平台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五)人才和交流专项,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训、国际交流以及人才创业;

(六)绿色低碳和土地集约利用专项,重点支持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实现集约利用土地的项目;

(七)根据前海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项。

根据前海产业发展需求和当年度产业发展资金支出情况,前海管理局可利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对局属公司进行增资。前海管理局对局属公司增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采用多元化的支持方式,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的财政资金支持机制。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资助、补贴(包括落户奖励)、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和参股投资基金等。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支持对象、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通过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等方式,明确界定不同支持方式的使用条件、审批流程和退出机制,建立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并行、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结合的公共财政管理机制。

 


第四章 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前海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由前海管理局研究制订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将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年度预算,经前海政策与预算工作专责小组审核后报送市人大审议。

第十六条 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后,由前海管理局、市财政委按各自职能执行。执行过程中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前海管理局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资金项目受理库,编制申请指南,规定当年项目受理依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单位和项目条件、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量(金额)、资金审批流程、受理时间和地点以及受理材料要求等内容。

前海管理局编制的申请指南应报市前海开发领导小组前海开发建设政策和预算专责小组审定后实施。

申请指南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申请指南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已获得市级或其他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按规定将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作为配套的除外)。

第十八条 项目受理后,前海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

前海管理局必要时通过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并网联审机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前海管理局应当组织制定评审标准和规范,并对受委托评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编制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在必要时征求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是否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提出意见。

前海管理局编制完成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后,报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前海管理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对于有明确用途或用款计划的事前资助项目资金,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下达的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与项目单位确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委作为资金监管依据。

对于事后资助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一条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事前资助项目需实行监管银行监管的,参照《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按要求接受监管。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前海管理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需要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向前海管理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必要时接受财务专项审计。

前海管理局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做出绩效评价报告。对不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当在资金项目使用计划下达后一个年度内做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委。市财政委可自行或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资金绩效组织评估,并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评价。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计划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按规定由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加以配套的情况除外)或已获得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如进行多头或重复申请资金,尚未取得资金的,自重复受理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单位的资金申请,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的,由前海管理局追回重复申请的资金,自拨款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单位的资金申请,并列入不诚信名单。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所获得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单位,由前海管理局追回重复申请的资金,自拨款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资金申请,并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财政部门及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相关信息应当由前海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公开。前海管理局将每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对外公告,并开展对暂未获得资助的申请企业和个人的回访调研,及时反映公众及企业的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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