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规〔2019〕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浏览量:          时间:2020-08-16 01:04:35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前海规〔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总部经济发展,规范前海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工作,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在前海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企业总部、功能型企业总部和特殊型企业总部。功能型企业总部分为金融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专业机构总部;特殊型企业总部分为独角兽企业总部、港资企业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和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第三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四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享受扶持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

(三)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异常经营名录。

(四)申报及审核前5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5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五)申报及审核前3年无未整改完毕的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六)申报及审核前3年无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七)申报及审核前3年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第五条  综合型企业总部是指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

第六条  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获得我市金融部门落户奖励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

第七条  现代物流企业总部是指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50%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八条  其他功能型总部是指上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实缴注册资本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二)上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或前两个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均不低于7500万元或前3个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四)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内地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总部持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五)管理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且存续期不少于5年的基金管理人。

第九条  专业机构总部是指在前海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人力资源公司。

第十条  独角兽企业总部是指在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0亿美金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十一条  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的香港投资者持股51%以上的港资企业,虽未达到上述总部类型认定标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港资企业总部,具体标准如下:

(一)港资综合型总部是指在前海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资企业:

1.上年度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

2.上年度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元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7500万元;

3.上年度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

(二)港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是指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物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以上的现代物流港资企业。

(三)港资其他功能型总部是指上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港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2.上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前两个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均不低于3750万元或前3个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额均不低于2500万元;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4.由世界500强持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5.管理资产不少于150亿元且存续期不少于5年的基金管理人。

(四)港资专业机构总部是指在前海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资企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5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250万元的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人力资源公司。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在前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综合型企业总部即《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所规定总部企业具体标准75%以上的认定为跨国企业区域总部。

第十三条  内资企业在前海设立的境外投资累计超5亿元且其他指标达到《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所规定总部企业具体标准75%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第十四条  在前海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非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照享受相应总部待遇。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2.5亿元或最近连续两个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均不低于1.5亿元的,参照第五条综合型企业总部享受相应扶持。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5亿元或最近连续两个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均不低于1亿元的,参照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享受相应扶持。

第十五条  符合前海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其扶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种方式认定总部企业数量比例不得超过被扶持企业总数量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第三章  总部企业扶持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扶持政策包括总部集聚扶持、总部贡献扶持、总部空间扶持、总部人才扶持及总部培育扶持,并按照自愿申报、政府核准、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的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前海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集聚资金扶持。集聚扶持为一次性扶持,分3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一)经认定的综合型企业总部,给予2000万元总部集聚扶持;与市政府签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2000万元或市政府扶持标准的50%较高者予以扶持。

(二)对金融企业总部,按实收资本给予总部集聚扶持。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集聚扶持;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400万元集聚扶持;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集聚扶持;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集聚扶持;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追加50万元的集聚扶持,单个企业集聚扶持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从市外迁入前海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给予搬迁费用扶持,扶持费用按市补贴资金的50%配套。单个企业集聚扶持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2500万元。

(三)对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参考上一年度在前海的直接经济贡献给予总部集聚扶持。直接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集聚扶持;直接经济贡献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给予600万元集聚扶持;直接经济贡献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万元集聚扶持;直接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集聚扶持。

(四)对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给予500万元集聚扶持。认定后,认定当年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3亿元或最近连续两个年度直接经济贡献均不低于2亿元的,给予额外500万元集聚扶持。对其他功能型总部,集聚扶持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五)对专业机构总部,给予200万元集聚扶持。

(六)对独角兽企业总部,参考最近一轮融资估值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给予集聚扶持。估值10亿美金以上100亿美金以下且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集聚扶持;估值10亿美金以上100亿美金以下且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集聚扶持;估值100亿美金以上且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集聚扶持;估值100亿美金以上且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集聚扶持。

(七)对港资企业总部,根据相应总部类型给予50%的集聚扶持。

(八)对跨国企业区域总部和中国企业国际总部,给予1000万元集聚扶持。

(九)已获得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落户引导资金及前海合作区其他落户引导扶持的,在申请总部集聚扶持时,应扣除已获得的落户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及参照享受总部企业待遇的企业,按以下标准按年度给予贡献扶持:

(一)上年度在前海年直接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二)上年度在前海年直接经济贡献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三)上年度在前海年直接经济贡献3亿元以上的,给予18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贡献扶持。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按以下情况自认定年度给予总部空间扶持。

(一)在前海合作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的,给予实际租金50%的空间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深圳市内前海合作区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实际租金15%的空间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前海合作区内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5%的一次性空间扶持,但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三)在前海合作区内首次租用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米500元的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第(一)(二)项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时享受。已获得前海产业用地的总部企业不再享受空间扶持政策。

租用、购买前海管理局配建物业的,具体规则由前海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总部人才扶持包括个人贡献扶持和新引进人才扶持,自认定年度发放。

(一)总部企业员工,上一年度在前海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万(含)以上的,参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核算扶持金额的1.25倍给予个人贡献扶持。

(二)已获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总部企业员工,按深圳市扶持标准的100%给予配套扶持。

(三)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及《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废止,现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及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培育扶持;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培育扶持。

第二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前海总部企业,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迁入前海实际办公并与前海管理局重新签订相应协议的,可按本政策申请集聚扶持补差和空间扶持补差。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三条  前海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申报。前海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常年动态受理,办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人在办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核查。前海管理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按本细则进行核查。

(三)复核公示。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予以公示。

(四)签订扶持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前海管理局与企业签订扶持合同。

(五)拨付经费。签订扶持合同后,企业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相应账户信息,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受理完成后,前海管理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清单,由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前海总部企业扶持申报与核准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和总部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及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监督。

 


第五章  履约限制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管理局总部企业资金扶持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不迁离前海。10年内迁离的,应按扶持协议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总部企业在享受扶持期内,享受租房空间扶持的办公用房,不得向第三方转租。享受购房空间扶持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违反前款规定的,总部企业应返还已收到的产业空间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对已获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年度进行动态评估,评估合格方可继续享受相应扶持。评估不合格的,暂停其当年度资金扶持。若下一年度评估合格,则可顺延申请相应扶持。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则取消该两个年度扶持。第三年年度评估合格的,可享受该年度扶持。连续3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扶持资格。

金融企业总部评估指标以认定上年度或实际开展业务年度的营收为基准,如评估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视为不合格。

综合型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专业机构总部、特殊型总部以认定上年度的核心指标为基准(核心指标指申请总部认定时所涉及到的纳入前海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额、实缴注册资本、基金管理资产总额、最近一轮融资估值、持股比例等),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总部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于当年停止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扶持;如果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消除或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前海管理局进行申请,经评估合格后,自次年起可以顺延享受总部企业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总部资金扶持时,若同时满足两类以上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细则所称“直接经济贡献总额”是指申报企业在前海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直接经济贡献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本细则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本细则所称“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前海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申请认定当年核算的营业收入和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不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2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已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深前海〔2016〕170号)认定的前海总部企业,2018年未发放的2017年度扶持资金按本细则执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89464.html

本文关键词: 深前海规,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总部企业, 认定, 产业, 扶持, 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