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0-09-05 02:02:54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一五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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