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委发〔2018〕31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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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的通知》








宁委发〔2018〕31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的示范城市,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现制定我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

一、开办企业

1.工商登记更便捷。工商注册登记、印章刻制、领取税票、银行开户3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面推行网上登记、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个体工商户手机APP登记。可在“银政合作”网点办理工商登记,并提供银行开户、由企业指定刻章单位后提供预约公章送达等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

2.减少企业申办材料。新办企业申办材料一单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只需向工商部门提交6项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企业名称自主确定。作为全国名称自主申报城市试点,率先开展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取消以“南京”作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设立登记一并办理。以“江苏”作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0.5个工作日完成报省审核。(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提供“新办企业套餐”服务。全面实行“三十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全市各政务服务中心,结合网上集中政务服务方式,为开办企业打通全流程服务各环节,实现材料一窗受理、信息一网采集、过程一并流转、结果一次推送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办,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实行“证照分离”的审管方式。在南京江北新区、南京经开区、江宁经开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完善审管衔接机制,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市江北新区管委会,栖霞区政府、江宁区政府、浦口区政府,南京经开区、江宁经开区。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外商投资企业“一口办理”。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口办理”制度,将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整合为“单一窗口”申请办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实现全程网上在线办理商务备案和营业执照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江宁区政府、溧水区政府、高淳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

二、不动产登记

7.全面压缩登记时限。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交易登记、纯更址的变更登记,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房交易登记、补换证,实行现场办结、当场发证;其他存量房交易登记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行政区同步跟进提速。(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税务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

8.深化不动产登记“不见面服务”。拓展联网银行抵押权注销登记“不见面服务”范围。依托“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站和“我的南京”APP等,打造网上办证大厅,构建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个人纯更名的变更登记、纯更址的变更登记等4类业务“最多跑1次”,实行“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当面查验,即时领证”;预购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不见面服务”,实行“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快递送证”。(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8年9月)

9.提升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行房产测绘配图“不见面服务”、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含房产分层分户图、宗地图)网上查询和完税凭证电子化,实现网签后提前核验计税价格核定信息完整性(信息缺失的,税务部门提前补充完善)。(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信息中心、市政务办、市房产局、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10.住房贷款审批服务优化。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银行版)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普惠金融”服务平台,深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督促各商业银行优化住房贷款审批流程,实现1个工作日内完成纯商业住房贷款审批。大力推行抵押权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国土局、市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11.实现水电气数字电视过(立)户与不动产登记联动办理。在主要不动产登记大厅联设水、电、气、数字电视服务窗口。同步建设基于“我的南京”APP的水、电、气、数字电视过户集成服务平台。先期在市本级试点,具备条件后在全市推广。(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信息中心、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三、建设项目审批

12.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贯彻国务院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的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整合建成并运行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标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政务办,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其他审批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9月)

13.改革项目用地审批。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带方案出让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14.简化中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特性、规模大小、工程内容,明确不符合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工程类型,分别由市、区、街道进行管理。允许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采取总承包模式或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简化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的办理手续,一次性告知施工期间用电、用水接入方案。压缩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首次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符合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南京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18年9月)

15.实现“企业一窗受理、部门并联审批、全程限时办结”的集成化审批。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一步优化并联审批功能,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在2—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在3—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设计方案公示和市政府审定时间);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在8—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政务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16.开展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服务。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空间协同机制,“一张蓝图”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加快项目落地;建立服务协同机制,提供无偿代办服务,政府部门提前介入,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方案,强化项目审批服务,压缩项目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受理前服务指导最优、受理后办结时间最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17.推进区域评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18.精减审批事项。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取消人防设计审查批准,人防设计数据由图审机构直接提供给人防部门;取消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人防初步设计审查;将抗震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并进行,不再保留抗震设计审查许可;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取消施工许可申请中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人防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19.“不再审批”的许可事项。以下五类建设项目可不申领施工许可证:(1)项目总投资中,工程合同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2)既有产权(公共建筑除外)的装修装饰、非新增面积的建设、修缮。(3)城市建设中的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房屋立面出新、屋顶改造、街巷整治、杆线下地、河道清淤、绿化升级、门面门头亮化等。(4)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筑。(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制定施工许可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20.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中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的审批事项,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施工许可证核发为承诺期,先行做出审批决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告知承诺制适用类型及范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完成时限:2018年9月)

21.实行审批材料和结果共享。同一要件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中只需提交一次,政府部门生成的结果性文件无需作为要件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交。(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政务办、市信息中心,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9月)

22.规范审批收费。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调整并公布收费清单。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服务窗口。(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市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8年9月)

23.推广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企业可无偿申请建设项目全方位、全流程精准化代办服务,同时建立服务协同机制,代办员帮助企业提交设计方案、图纸等材料,政府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提前介入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18年9月)

24.实行联合图审。将消防、人防、气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立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部门牵头受理后,由图审机构在12个工作日(工业项目7—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25.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向建设部门申报限时联合验收服务。建设部门受理当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规划、国土、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等专业验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建设部门反馈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验收。踏勘验收通过的,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认可文件反馈建设部门。踏勘验收未通过的,各相关部门应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由建设部门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各专业验收部门申请验收。对于再次申请验收的,专业验收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工作。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各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建设部门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服务以各部门核准的图纸为准,图纸应当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参照各部门行业标准,出具验收审批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规划部门牵头协调国土、人防、房产等部门,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四、跨境贸易

26.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标准版货物申报应用率。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所需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将处理结果统一反馈给申报人,年内主要申报业务覆盖率提升至70%以上。(责任单位:金陵海关。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27.报检报关“串联”改“并联”。现有货物报检报关流程由“串联”改为报检报关同步“并联”融合申报,检验检疫部门转隶海关后,优化作业流程,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进一步压缩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及时开展口岸通关效率评估。(责任单位:金陵海关、市商务局〔口岸办〕。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28.实行财关库银联网和税单无纸化。在全国率先试点进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财关库银”系统上线和税单无纸化改革,将电子税单主动推送到企业电子口岸账户,企业不再取单且可进行网上全程办理。经海关审核通过的通关货物,从申报到提货实行全程无纸化和自动放行。(责任单位:金陵海关。完成时限:2018年9月)

29.进一步降低通关查验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海关AEO认证企业。降低高信用企业布控查验率。深化“双随机”(随机抽取查验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应用,提升非侵入式查验比例。(责任单位:金陵海关。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0.强化通关保障。执行7×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正常工作日之外,企业有特殊通关需求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7×24小时预约加班,加急货物加急通关。(责任单位:金陵海关。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1.减轻企业口岸收费负担。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清单和标准,在南京电子口岸门户网站公布口岸费用情况,为企业提供口岸费用参考。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口岸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并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南京港集团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2.免除查验作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在海关系统查验环节发生的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重箱)货物(固体废物进出口货物除外)的外贸企业(失信企业除外),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金陵海关。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3.实行区港联动、快速分拨。加强两个一类口岸与综保区联动,实现“先进区、后报关”,一线进境货物企业可凭舱单信息,经简单申报后直接提货入区,且企业可在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正式申报备案;实行“先出区、后报关”,先行实物放行前往口岸,之后企业在72小时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责任单位:金陵海关。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4.进口关税担保服务。进一步扩大海关“汇总征税”受惠范围,在银行保函和保险公司“银关保”的基础上,由商务局牵头建立大数据贸易融资风控平台并设立进口关税担保政府扶持资金,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获得银行关税保函的融资门槛和成本,促进我市进出口平衡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陵海关。完成时限:2018年9月)

五、水电气及网络报装

35.优化工商类用户(非居民)接水服务。接水位置在既有市政供水管道沿线且用水量<250立方米/小时的用户,资料齐备后,从项目申请到供水企业完成现场查勘、方案制定并将合同交由用户进行商业谈判的时间累计不超过8个工作日(供水企业办理时限),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的,按占用、挖掘行政许可公示办理期限办理;接水位置附近100米范围内无市政供水管道或用水量250立方米/小时的用户,从项目申请到供水企业完成现场勘查、方案制定并将合同交由用户进行商业谈判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的,按占用、挖掘行政许可公示办理期限办理。用户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供水企业明确专人与用户对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6.缩短一般接电办理时间。10千伏高压客户办电平均接电时间由120个工作日压减至70个工作日;400伏非居民客户办电平均接电时间由3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改进供电公司直接办理环节(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装表接电)服务和时间。客户申请受理环节开展“互联网+”线上办理和预约上门服务,平均1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答复环节包括现场查勘和制定方案,按就近接入和选择典型供电方案菜单方式,平均7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环节包括竣工验收和安排电网停送电计划,优先保证客户无障碍按时接电,平均7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南京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7.压减合并工程项目办电环节。高压客户由原9个环节压减合并为4个环节: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低压客户由原6个环节压减为3个环节:申请受理、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压减为2个环节:申请受理、装表接电。(责任单位:南京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8.提供“一站式供气服务”。由供气企业全程代办相关手续,最大程度提供便利,并尽可能优化气源接入路径,实现时间和成本双节约。(责任单位:港华、中燃、江宁华润等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完成时限:2018年9月)

39.燃气安装全面提速。全市中压及以下工商用户申请燃气安装,无外线工程接入的,不超过9个工作日(其中小型工程不超过7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接入且无需办理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接入且需办理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不超过4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总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6个工作日)。(责任单位:港华、中燃、江宁华润等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0.明确企业网络接入办理时限。从项目申请到运营商完成现场查勘、方案制定、预算编制并将合同交由用户进行商业谈判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通网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附近无通信管网的企业用户,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管网后,从项目申请到完成现场勘查、方案制定、预算编制并将合同交由用户进行商业谈判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通网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南京通管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六、产权保护


41.立案登记“绿色通道”。将涉产权保护纠纷案件纳入立案登记“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查、保全,快速送达、调解、执行。优化网上诉讼、网上仲裁服务系统,当事人可以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南京法院诉讼服务APP、南京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立案、递交材料、预约法官、网上信访、诉讼指导、阅卷查档、案件查询、网上缴费、举报投诉等,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当场立案,需要进一步审查的,确保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南京仲裁委网上仲裁服务平台、南京仲裁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咨询、网上立案、网上提交材料,加强仲裁立案指导和一次性告知提示,对符合立案条件、材料齐备的交费后原则上当日受理。(责任单位:市中院、市仲裁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2.涉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律师服务工作站建设,推进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涉诉产权纠纷纳入诉前调解先行处理,加大对仲裁、调解、公证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度,对于到法院登记立案的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仲裁、调解、公证等非诉讼途径经济、快捷解决纠纷。充分发挥诉讼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按照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在开庭审理前达成调解协议的,适当减免诉讼费用;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经过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等情形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法院可以酌情决定其负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责任单位:市中院、市仲裁办、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3.缩短涉产权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诉讼力求集中审理、一庭闭庭。提高当庭裁判比例,原则上二审案件2个月、一审案件4个月、疑难案件6个月内审结。仲裁案件原则上简易程序案件2个月、普通程序案件4个月内审结。适用网络仲裁程序案件原则上30天审结。通过降低收费促进仲裁案件快速结案,对当事人在组庭前和解撤案的全额退还受理费;开庭后调解结案的,退还一半受理费。(责任单位:市中院、市仲裁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4.严格规范涉产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法院开庭审理涉产权纠纷案件,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中院。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5.推广运用仲裁和公证。引导当事人选择更加灵活、便捷、经济的维权方式。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争议、财产权益争议,均可约定进行仲裁。积极推行金融、知识产权以及跨境贸易等领域合同约定提请南京仲裁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拓宽主体资格公证、合同公证、协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等公证业务,为知识产权设立、流转、权利救济、争端解决、国际合作等提供全程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仲裁办、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6.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等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中院。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7.严格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范围。各类企业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等权利;已经羁押的,一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及时开展查封、扣押财物清理,对确与案件无关的,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并及时发还,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8.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9.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准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界限。防止将投资、经营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0.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零”收费。企业在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请求,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案件办理周期不超过四个半月(不含专利无效程序中止、鉴定等时间)。(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1.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对权利人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取得的证据,法院及时出具调查令,弥补权利人举证能力不足。大力支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组成“法官+技术调查官+法官助理+法警”的专业保全团队,确保48小时内完成受理的保全申请。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释明举证责任转移理由,依法适用证据披露、证明妨碍排除等规则,强化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诚信义务和协助义务,促使其提交便于举证或由其掌握的证据。(责任单位:市中院。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2.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降低适用法定赔偿案件的比例,参考合理研发费用、假定许可费计算以及同期商品服务的市场销量、价格、利润,确立与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对权利人主张的科学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可以高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依法予以支持。对权利人合法合理的维权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在确定的侵权赔偿额以外,单独予以全额支持。(责任单位:市中院。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3.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和预警导航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在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设立“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判点”和“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服务站”,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高效衔接。支持企业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提出申请,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快速受理、快速调查、快速调解、快速审结、快速移转(衔接司法)。发挥仲裁专业性强、保密性好、域外执行力强等优势,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有机衔接,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江苏(南京)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为权利人提供无缝衔接的调解、仲裁服务。加大维权补助力度,鼓励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采取维权举措,对获得胜诉或和解的,按实际维权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中院、市仲裁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4.企业救治和退出。畅通企业法人破产通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降低程序成本,实现快审快结。做好困境企业分类处置,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鼓励和引导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帮助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资不抵债、丧失自我修复和发展能力的“僵尸企业”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加强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有效发挥协会行业自治功能和援助基金保障作用。推动破产管理人协会与电商平台合作,接入破产财产网拍直接通道,实现破产财产变现最大化、成本最小化;规范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基金会形式的全国首创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中院、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5.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牵头组织工商、税务、金融办、人民银行、公安、社保、国土等职能部门和法院共同参加的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税收处理、工商注销等突出问题,为破产程序运行畅通提供外部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中院、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6.强化胜诉权益的兑现。强制执行的申请,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实施,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对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通过执转破机制移送破产审查,努力使债权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责任单位:市中院。完成时限:2018年9月)

七、金融服务

57.降低贷款门槛与成本。经科技行政部门(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文化)型企业,可向我市授牌的科技(文化)银行申请贷款。对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申请,市财政安排利息补贴(基准利率贷款)、增量补贴等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和引导科技(文化)银行采用信用、知识产权质押等弱抵押、弱担保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市财政安排风险代偿专项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8.完善金融信用服务。在“我的南京”APP上,建设全市科技区块链金融征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和金融机构数据处理模型,输出信用结果,主动发掘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潜在客户(产生“白名单”)。通过平台开展不见面金融交易,促进各类金融资源高效、充分地投入我市优质诚信科技创新企业与人才。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运用信用评价结果,优化贷款审批环节,进一步压缩企业获得贷款的时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8年11月)

59.通过大数据贸易融资平台获得融资。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外贸企业可以登录我市天商助贸大数据贸易融资平台(www.skytradechina.com),在平台上注册登录,授权平台使用企业的相关数据信息,即可向平台上入驻的合作银行申请授信和融资。该平台汇集了企业备案登记、进出口、出口退税、出口信保等数据信息,以及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产品(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纯信用融资产品),降低银行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打造银企间贸易融资的线上交易市场,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0.通过保险增信获得银行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为生产性用途申请贷款,可至试点保险机构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行增信,获取合作银行贷款支持,其中经认定的初创、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还可享受50%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1.申请互助基金节省转贷成本。在我市注册、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会计核算真实、有续贷需求但缺乏短期流动资金的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初步认可同意续贷的情况下,可至南京市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申请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进行先还后贷的贷款资金周转操作,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同时大幅降低短期资金借款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获风险补助和代偿分担。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申报年度季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1.5%的风险补助;对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文化企业、“创业南京”英才计划项目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申报年度季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助。对于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项目贷款担保代偿,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京分公司、合作银行、市级财政分别按照50%、20%、15%、15%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代偿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3.股权投资企业可获开办奖励、投资奖励及风险补偿。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公司制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或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开办奖励;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额5%给予投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可获得500万元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形成损失按照最高6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补偿最高600万元;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八、企业用工保障

64.提供更便捷的企业用工方式。用工企业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才招聘频道,注册后即可根据岗位需要查找合适求职者信息和发布缺工信息。由四级人社工作平台提供人岗对接服务,一点录入、全市共享。用工单位就业备案不见面办理登记纳入省市“一张网”,实现“一窗”办理和“互联网”自助办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5.搭建各类专业招聘平台。加强资源对接,组织缺工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高校和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及求职者的对接。建立活动平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企业行、“三百”活动市场行、就创业指导校园行、就创业指导社区行、创业指导园区行系列活动,在满足企业一般性用工需求的同时,力促高校毕业生快就业、好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6.鼓励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自主开展岗前培训的经核定给予企业定额奖补;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文件规定相应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7.加大企业高层次人才供给。以服务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和用工需求为重点,联合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其国内外服务网络,设立多个高层次人才招募服务点,同时借助“南京校友”资源,扩大高层次人才供给渠道;成立“HR高管联盟”,优化高层次人才配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8.全面落实“三降三补”用工扶持政策。继续实施面向企业的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落实企业稳岗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以企业为主体吸纳劳动力的内生动力。适应企业季节性用工,探索实施灵活的工时制度。同时,引导培育和谐劳动关系,适时提高薪酬待遇,增强企业留人的凝聚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9.就业手续无门槛一网通办。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手续、市内就业调整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无门槛办理;同时服务对象可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网上开具调档函、办理人事档案转进转出、查询档案和集体户口基本信息、开具档案证明;可网上查询招聘信息、投递求职简历、寻找合适工作,实现就业后续服务“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九、企业获得用地

70.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对全市工业企业用地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形成差别化政策机制,用地保障向产出能效高、用地节约、环境友好的项目倾斜。确立以“亩产论英雄”导向,进一步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贡献率。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经“一窗受理”后,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政务办,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南京经开区、江宁经开区。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71.多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其进入高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对于符合投资标准要求的项目,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72.重大项目重点保障。对列入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计划的全市重大项目用地,予以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73.科技研发项目精准保障。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同区域科研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依托高校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本高校周边的,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同区域科研用地基准地价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74.主导产业优化升级项目优先保障。优先保障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详见《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发展方向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项目用地需求。符合市“4+4+1”产业方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75.缩短用地预审与测绘时限。市级预审下放至各辖区分局,审批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勘测前置,合并办理,将地籍勘测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如供地范围较征地范围未发生变动,进行一次勘测定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76.明确征地报批与补偿安置时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市局审查下放至分局,办理时限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优化征地补偿安置审核环节,内部审批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77.加快规划条件报建审批速度。推进“多规合一”工作,开展规划阶段并联审批,改革规划条件出具方式,一次性出具建筑规划条件、市政规划条件及城市设计要求,建筑、市政管理部门并联审批,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实现审批周期减半。在服务窗口开辟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应对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78.下放供地审批权限。主城六区划拨供地方案呈报工作下放至各辖区分局(跨区项目和市级以上立项项目除外),审核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短至4个工作日;主城六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中配套商服设施用地等其他类型协议出让供地方案呈报工作下放至各辖区分局(跨区项目和市级以上立项项目除外),审批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79.优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审批。办理时限由原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优化出让土地改变原用地条件协议出让审批,办理时限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至6个工作日;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协议出让审批,办理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短至6个工作日;优化临时用地审批,审批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短至4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80.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抵押转让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用地抵押备案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用地转让备案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81.鼓励企业自有低效用地再开发。企业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至所在区国土分局签订补充协议,继续用于生产的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的方式提高容积率,无需补交出让金;其他类型的企业自有低效用地,列入所在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计划,在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重新建设或改造为非商品住宅类经营性项目或科研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82.明确协议出让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2)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3)政府投资项目需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已完成,且申请主体已取得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十、企业纳税及降本

83.涉税业务“一厅通办”。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可以“一厅通办”所有涉税业务,并享有税务机关提供的“事前引导、按需辅导、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的办税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84.涉税问题“一键咨询”。纳税人拨打025—12366可直接咨询所有涉税业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85.办税“全天候、足不出户”。纳税人申报办理网上全覆盖,咨询在线答、政策在线查、服务申请网上约,缩短办税时间。“全程网上办”事项范围包括7大类110个事项,“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包括5大类16个事项。每个办税服务厅都设有自助办税服务区和网上办税体验区,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并有专人提供现场辅导。纳税人利用自己的纳税信用,通过“江苏税务税银互动服务平台”,可以享受税务机关与江苏银行、光大银行、南京银行等25家银行联合推出税e融、鑫联税等27个无担保授信业务的税务和金融“互动服务”产品。拓展多元化缴税方式,借助银行手机客户端实现手机实时缴税功能,开展“掌上缴税”体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86.频发业务“套餐式”办理。纳税人的频发业务整合为6个业务“套餐”,实现基本办税事项全线上“套餐式”办理,变多次跑为一次跑、资料多次提交为在线一表填报、多次处理出件为一次办结出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87.领用发票邮递配送。纳税人可通过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实现发票免费邮递配送。纳税人领用发票“线上快捷申请、订单式智能处理、自动发放打印、集中物流配送”,发票领用“朝约夕至,次日必达”“不见面”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88.办税容缺受理。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可享受容缺受理办理服务。纳税人报送资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纳税人签署书面协议承诺规定时限补齐(补正)情况下,先予容缺受理(办理),即先办事、后补资料。(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89.办税和社保费申报“免填单”。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的90%以上的涉税事项,均无须填写相关表单,只需在文书上签章(字)确认即可,并有专人辅导。社保费缴费人无需填报表单即可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90.税收优惠精准导航服务。纳税人通过“南京市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垂直搜索系统”,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分行业、分专题的税收政策汇编。纳税人通过该平台自行编辑搜索需求,可以获取定制的优惠政策汇编。纳税人重大项目、重组等复杂涉税问题,由各级税务机关组建政策服务团队,提供个性化服务。税务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比对分析,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推送及精准提醒。(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9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免报送。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需要再到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92.扩大退税当场办结范围和减少退税流转环节。纳税人将所有“误收多缴类、入库减免类退税”都纳入“当场办结”范围,只跑一次即可完成退税。同时,对需要审批的退税减少一个流转环节的审批,提高退税效率。逐步实现退税业务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93.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清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的各项减负政策。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基金项目,出台年度分类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凡未列入收费清单或未经省、市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相关委托机构一律不得擅自立项、向企业收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94.清理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理,逐步实现市级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不再收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编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9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推动中欧班列稳定开行,给予相应政策性扶持,加快铁海联运物流通道建设,推动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落实取消船舶港务费等费用,努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市交通局、金陵海关。完成时限:2018年9月)

十一、全程兜底服务


96.开展综合咨询服务。在综合服务平台和“我的南京”APP设立办理事项的详细介绍,发布最新政策、办理流程,各项材料准备的指导说明和模板。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辟企业服务综合窗口,提供全面咨询和代办服务。依托12345政务热线通过智能问答、人工应答、大厅咨询等方式,实现简单问题电话答,复杂问题当面答,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咨询代办总指导、总咨询和总诉求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8年11月)

97.打造企业服务总门户。依托“我的南京”APP提供“店小二”一站式企业服务总门户,在“我的南京”APP上全面打通企业服务实名认证、在线受理、电子证照共享、移动支付、快递送件各环节,通过新建和接入市有关部门业务系统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登记开办、不动产登记、建设项目审批、跨境贸易、水电气和网络报装、产权保护、金融服务、企业用工、企业用地、纳税与降本等各项服务。(责任单位:市信息中心、市政务办,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1月)

98.政务服务一网通。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加快建设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枢纽平台,形成对接国家和省级平台的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进一步提高不见面审批的审批率和办结率。企业法人或者经办人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在“我的南京”APP上,自主选择刻章、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领发票等业务。同时,可随时查询办理进度。营业执照、印章、开户许可证、税控盘、CA证书和发票等均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信息中心,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1月)

99.政策兑现一网清。针对企业掌握政策信息不对称,找不到办理入口等实际困难,建立国家、省、市、区(新区、开发区)、园区涉企政策动态更新工作机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在线提供政策搜索、自动匹配、智能推送、通知提醒等功能。接入“创新名城”若干政策网上办理系统,实现市委“一号文”配套实施细则全程网上办理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市信息中心,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1月)

100.信用服务强监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审批服务系统、部门监管处罚衔接,将企业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公示,各部门实施联动奖惩,对诚信当事人给予容缺办理、绿色通道政策激励,对失信当事人实施限制或禁入等惩戒制度,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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