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2016〕58号《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所有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规定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所有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规定的通知
厅〔2016〕58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第五巡视组向安徽省反馈巡视“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情况,6月17日,省委、省政府对开展“酒桌办公”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在《关于“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作出“今后所有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和宣传“规定”,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政治责任和行动自觉
开展“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作出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的规定,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要求,聚焦群众反映热点问题,持续加大反“四风”、改作风工作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更好地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治理“酒桌办公”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以坚定的政治责任和高度的行动自觉严格执行“规定”。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并将“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做到人尽皆知,大力营造自觉遵守“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浓厚氛围。
二、正确把握“规定”的政策要义,确保这一“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严格执行“规定”,是治理“酒桌办公”问题的一项重点工作。能否准确把握这一“规定”的政策要义,对执行好“规定”至关重要。“规定”所称的“省内公务活动”,是指省域范围内所有公务活动,就我市而言,包括同城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公务活动,以及因公接待省内上级部门、部队单位和离退休人员等活动;“规定”所称的“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上述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准安排和饮用各种酒类,包括含有酒精的饮料。需要特别重申的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的有关规定,包括饮用本人、任何单位和其他个人购买(提供)的酒类。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正确理解把握无偏差,坚定自觉执行不走样,以此推动我市“酒桌办公”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三、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纠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查纠违规问题,是保证“规定”得到自觉遵循和严格执行的关键之举。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围绕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加强日常管理、严密监督防范上主动作为,坚决防止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必须及时、认真、严肃地予以查处,决不姑息。对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件,无论涉及到谁,都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大力强化警示教育和查纠震慑作用,为更好地推进“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有利环境。
四、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坚持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规定”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规定”,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和班子成员要按照主体责任的要求,围绕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经常提醒教育,严加监管防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监督责任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的职责,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查纠问题有力。对因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致使“规定”得不到严格执行的,要按照《合肥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委(市委办公厅机关党委夏跃平,63537172、1396666993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室董邦义,63538040、13856058845)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李皖生,63537323、13955151521)。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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