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发〔2020〕23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连云港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连云港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连政办发〔202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苏交执法〔2020〕4号)要求,市政府对《连云港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连政办发〔2017〕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修订)
1.概述
1.1 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带动水运行业的发展,船舶的种类和数量都有了明显的增加。船舶在运菅过程中会产生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具有数量大、流动性强、涉及范围广等特点。这些污染物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对水体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
2015年5月,国务院下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提出“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的任务要求。同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规划衔接,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等任务要求,要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街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港口和船舶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提出除长江干线以外的其他内河港可按照“一省一方案”编制建设方案。同年12月,我省编制完成了《江苏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苏交海〔2016〕12号)。
l.2 编制依据
l.2.1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交水发〔2015〕13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l6〕30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94号)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1.2.2 标准、规范及相关资料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l49-1-2007)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Sl05-1-2011)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1983)
《船舶污水处理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GB3328- 1988)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GB/T10833-2015)
《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国际通岸接头》(CB/T3657-20l1)《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879-2013)
1.3 适用范围
连云港市内河通航水域范围(不含灌河下游)的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污染物主要包括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粉尘和废弃清除残余物等。
2.内河港口、码头、船舶发展情況
2.1 内河港口现状及规划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市内河港口共拥有生产性泊位96个,泊位长度5800米,总吞吐能力3200万吨。2019年全市内河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1416万吨。
2.2 船舶情况
全市内河航道里程1138公里,内河水路运输企业21家,运输船舶1589艘,乡镇渡口36道。
3.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
3.1 港口、锚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
按照《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的要求,港口应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的接收和处置设施,船舶舱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采用岸上接收时,应在码头前沿设置规定的标准接头,油品和液体化工品装船港应按国家有关防治水污染的规定和要求设置必要的船舶压载水、洗舱水的接收处置设施。
通过对内河典型港口码头的实地调研,结合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现状的书面调研了解,目前全市仅少数码头配备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如配备垃圾池接收船舶垃圾。部分内河码头配备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接收设施,但该类设施基本处于停运状态。
对照相关规范和文件对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要求,港口经营企业一般通过与第三方船舶服务从业者签订服务协议,由第三方船舶服务从业者向船民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有偿服务,实现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港口环评报告对港口是否具备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能力进行评估,如具备了通过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服务企业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的机制,则认为港口码头具备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及转运能力,对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未提出其他要求。
3.2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
3.2.l 船舶生活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船舶,其生活污水通过处理后实现达标排放,2015年全市完成了400总吨及以上共75艘连云港籍运输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安装;二是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400总吨以下的运输船舶,其产生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水。
3.2.2 船舶垃圾
3.2.2.1 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
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情况有两种模式,一是内河港口、船闸、水上服务区、海事执法站点等地配备一定数量垃圾桶或垃圾池用于接收船舶垃圾,待垃圾桶或垃圾池装满后,由环卫部门或指定第三方人员定期进行转运,向环卫部门支付一定的垃圾转运处置费用;二是由港口或海事部门委托第三方企业采用有偿服务的方式,接收船舶垃圾并负责转运处置。
3.2.2.2 我市没有船舶垃圾收集站
3.2.3 船舶含油污水
3.2.3.1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
由于船舶含油污水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目前船舶含油污水均未向水体排放,社会企业或从业人员通常在待泊区、码头等船舶停靠点采用直接购买、以物换物等方式接收船舶含油污水。
3.2.3.2 我市没有船舶含油污水回收站
3.3 存在问题
3.3.1 内河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配备不足
目前对内河码头仅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具体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标准尚未明确,大部分内河码头在建设时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设备配置不足。同时由于内河码头规模小、分布散,距离城市较远,难以与市政管网设施相衔接,因此,做到船舶污染物有效接收转运和处置目前比较困难。
3.3.2 船舶污染物储存处理设施能力有待提高
现有船舶技术规范对船舶污染物储存和处理设施设备配备的要求较低,因此大部分内河船舶仅配有垃圾桶、垃圾袋等船舶垃圾储存容器,对含油污水采用塑料桶进行储存,基本上没有生活污水的储存容器。
3.3.3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亟特完善
目前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交通、港口、海事、环保、建设、城管等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这也是目前港口船舶污染物没有得到有效处置和已建的接收转运设施未得到有效使用的重要原因。
3.3.4 船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有待加强
现有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配备不健全,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难度较大,加之部分船民环保意识淡薄,因此,目前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直排现象还普遍存在,少部分生活垃圾被随意丢弃。
4.建设目标
4.1 船舶污染物控制要求
船舶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禁止直接排放,处理后要求达到新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推》要求。
船舶生活垃圾应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要求。
上岸后的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洗舱水经处理后直接排放的,处理后水质要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地方水质要求。
上岸后的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洗舱水经处理后纳入管网的,处理后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要求。
上岸后的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洗舱水经收集处理后再生利用的,处理后水质要求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
4.2 建设目标
到2020年,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全市内河港口码头完成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生活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接收处置能力,做好船港、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建设内容
5.1 建设内容
执行最新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生态、住建、城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全面对照《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附件1)的具体要求,完成全市内河港口、船舶、船闸和水上服务区的升级改造建设项目,按照标准配齐完善相应设施设备。
5.1.1 船舶
5.1.1.1 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督促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要求的船舶,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5.1.1.2 按照“十三五”船型标准化的要求,继续推进现有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
5.1.1.3 督促船舶按规定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督促船舶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含油污水储存舱(柜)。
5.1.1.4 2020年底前,我市内河水域争取建设1-2艘多功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船。
5.l.2 港口、锚地、船闸、水上服务区
5.1.2.1 港口、锚地、船闸、水上服务区等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建设和完善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储存设施并配备相关设备。到2020年,达到建设要求。
5.1.2.2 根据港口和城镇相关布局规划,结合港口、锚地、船闸、水上服务区污染物接收的实际情况,建设与城镇的市政污水处理管网相衔接的配套设施。
5.2 运营模式
5.2.l 船舶生活污水
对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实现船舶生活污水处置后达标排放。对安装生活污水储存装置的,由具有接收处置能力的港口码头接收处置,或者由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进行流动接收,并负责转运及处置。
5.2.2 船舶垃圾
船舶垃圾通过加强宣传和行政监管,督促船民主动送交至港口、锚地、船闸、水上服务区等岸上接收设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进行流动接收,并负责转运及处置。
5.2.3 船舶含油污水
根据实际状况,由船民选择由具有接收处置能力的港口码头接收处置,或者由政府部门的多功能船舶污染物收集船流动收集处置,或者由第三方船舶服务企业有偿接收并转运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集中处置。
5.2.4 船舶化学品洗舱水
善后河、蔷薇河、古泊河、通榆河、疏港航道等重点水域禁止化学品船洗舱作业,其他水域由具有洗舱水接收处置能力的港口码头接收处置,或者第三方服务企业有偿接收并转运至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集中处置。
5.3 运营机制
5.3.l 明确责任分工
5.3.1.1 企业经营主体
内河港口经营企业负责本单位接收到的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化学品洗舱水的收集,并协调做好转运处置工作,上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船民与航运企业按照要求将船舶污染物送交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5.3.1.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的配备以及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港口码头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设备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港区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资质管理;负责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的统计管理工作。
5.3.1.3 联合运营及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生态、住建、城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运管机制和监管联单制度,要加强对船舶修造厂的管理,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做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内河港口和船舶防污染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察;住建部门对内河港口码头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提供支持;城管部门负责对内河港口和船舶生活垃圾无公害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内河港口、船舶污染收集处理设施项目和内河港口、船舶防污染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将内河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6.保障措施
6.1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建设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交通、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协调联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落实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
6.2 加大资金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加大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将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研究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公共运行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
6.3 加强监督考核
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考核内容。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定期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
6.4 加强推广宣传示范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防治的科学知识,推广管理完善、工艺先进的企业工作经验。落实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倡导生态文明、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引导企业、船民共同改善内河水域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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