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发〔2020〕29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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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连政办发〔2020〕29号




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87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省委、省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等相关要求,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级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办法》和《方案》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湿地、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我市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部、省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中央和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级和县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市、县(赣榆区)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县(赣榆区)级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级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及赣榆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区(功能板块)辖区范围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级政府及赣榆区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根据水流资源的空间特征,探索建立基于三维水体的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和水流自然资源三维展示。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及赣榆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湿地所在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及赣榆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参照部、省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跨县、区辖区范围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和二三维一体化展示。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及赣榆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矿产资源,与自然保护地代表或代理行使主体一致的,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内容。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以海域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沿海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海籍调查、海域专项调查结果,依据海岸线和各沿海县、区(功能板块)行政管辖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和三维展示,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海域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各沿海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组织县、区(功能板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海域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海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到2023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我市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依据部、省要求,制定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

3.各县和赣榆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本级政府名义予以印发,启动本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本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随着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二)2021年至2022年

1.配合完成2021至2022年度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市及县、区(功能板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随着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区(功能板块)各级政府(管委会)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等单位承担由市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和赣榆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和指导监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配合。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区(功能板块)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了解掌握县、区(功能板块)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县、区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三)健全协调机制。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财政和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做好宣传培训。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连云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




附件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





序号

2020年度实施

2021年度实施

2022年度实施

1

锦屏山森林公园

北固山省级森林公园

海州湾国家级

海洋公园

2


中云林场森林公园


3


朝阳森林公园





1

云善河

沭新渠

新沭河

2


马河

排淡河

3


乌龙河


4


鲁兰河


5


大浦河


6


大浦副河


7


东盐河


8


妇联河


9


烧香河


10


烧香河南段


11


东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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