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发〔2019〕80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连云港市市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连云港市市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连云港市市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市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
市残联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9〕1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残疾人就业创业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连云港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超过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新增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三条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由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残疾人开设网店或从事电商配套行业实现就业创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省残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关于实施电商助残计划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意见》(苏残发〔2017〕2号)有关规定,可享受创业培训、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等公共就业政策补贴。对于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等居家网络就业的残疾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扶持发展盲人按摩行业,盲人按摩机构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一)对盲人当年新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或医疗按摩机构,并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在6个月以上的,每年给予补贴4000元,补贴期限为3年。
(二)被确认为市级合格盲人按摩机构的给予不超过价值3000元一次性设施设备和用具补贴。被确认为市级示范盲人按摩机构的给予不超过价值3500元一次性设施设备和用具补贴。
(三)为从事按摩的盲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盲人按摩机构,按其所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30%给予补贴。
(四)开设连锁经营且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每新增1家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贴。
(五)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对企业在岗残疾职工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照500元/人、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给予培训补贴。对失业和未就业的残疾人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鼓励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对推荐残疾人成功就业且稳岗在6个月以上的机构按每推荐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机构一次性中介补贴,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创业符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就业创业扶持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连人社发〔2017〕117号、连财社〔2017〕25号)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共就业相关扶持资金补贴。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连云港市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连残发〔2017〕53号)、《连云港市促进盲人按摩业发展规划》(连残发〔2016〕56号)、《促进盲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连残就管〔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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