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发〔2019〕38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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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连政办发〔201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创新我市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医疗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智慧城市、健康连云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为主题主线,坚持以居民医疗健康需求为导向,以“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为抓手,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将“互联网+”技术与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探索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医疗健康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医疗健康服务更加公平、优质、便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为健康连云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高点定位。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统一规划,重点信息系统全市统筹建设,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信息共享,高点定位。

坚持统一标准、强化应用。严格数据标准规范,统一标准、规范接口、改善流程、易于扩展。完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强化标准应用。

坚持统一网络、互联互通。坚持实施安全、稳定、高效的互联网专线等网络建设,强化机构之间与系统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各部门之间、各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

坚持试点引路、分步推进。坚持市级统筹建设,试点先行,采取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方式,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达到全市平台统一,集约共享。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城市大数据中心的云计算资源,建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设施和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产品和内容更加丰富,服务监管更加有效,群众获得感普遍增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和应用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1. 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互联网医院应制定服务流程和制度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全过程监管。互联网医院应充分与全市健康信息平台融合对接。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到2019年底,全市建成3家以上互联网医院示范单位。(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2)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全市范围内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加快全市分级诊疗平台建设,推进全市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到2019年底,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院;到2020年底,服务延伸覆盖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2. 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通过健康连云港APP、微信公众号、居民健康网等方式向居民开放电子健康档案,促进居民健康的自我管理。以高血压、糖尿病为重点,通过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机构病例报告、疾控机构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后续管理的慢性病全流程管理工作闭环。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完善现有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优化预约、查询、在线咨询、健康教育等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等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鼓励引入移动随访的软硬件设备,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随访管理的实效性和规范性。(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2)建立基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管理系统,自动抓取传染病防控信息,提升传染病监测的敏感性和工作效率。鼓励医疗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分析手段,提高传染病监测分析、预警预测能力,为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提供科学依据。(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3. 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开发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系统,并同步应用手机APP,实现在线签约、智能提醒、随访服务、转诊会诊、考核评价等功能,建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2)推行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3)探索开展签约服务线上考核,通过平台即时统计签约服务数据,监测签约服务进度,定期考核工作数量、质量,开展签约服务居民满意度评价,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提供依据。(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4. 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探索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建设处方流转平台,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2)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依托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及时汇总、研判并发布短缺药品信息,严格执行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制度,提升监测时效和质量,对短缺药品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利用。(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5. 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数据联通共享,实现医保在线支付功能,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责任主体: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 “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主体:市医保局)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责任主体: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6. 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适时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就近、方便地学习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科协)

7. 推进“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引导老年人熟练运用智慧健康新产品新技能。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依托家庭医生系统,为居家、社区养老人群提供高血压、糖尿病、心脏功能监测等,对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老人实施紧急救援和及时有效转诊。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开展网上预约、线上支付、在线随访、健康咨询,以及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移动应用,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

8. 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临床应用示范中心,利用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技术,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开展中医辨证施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试点,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建设,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9. 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试点。(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10. 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各部门要共同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加强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探索推动与人口、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联通,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责任主体: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2)加快建设医疗健康主题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疗卫生资源等数据库。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2020年前,三级医院以及二级公立综合医院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并达到国家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4级。(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责任主体:市卫健委)

11. 落实“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严格落实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落实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2)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2020年前,1-2所三级医院达到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甲等。(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政务办)

12. 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1)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推进身份证、健康卡、医保卡多卡合一的就医诊疗服务“一卡通”和实名制。到2019年底,医疗机构基本实现“一卡通”,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等服务。(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工信局)

13. 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推进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工信局)

(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责任主体:市工信局、市卫健委)

(3)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责任主体:市工信局、市卫健委)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14. 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1)落实国家互联网诊疗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信用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务办、市公安局)

(2)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综合监管平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15. 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

成立市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研究解决全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市发改、工信、政务等部门负责协调“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建设相关经费;市医保部门负责协调实现医保业务与医疗业务在互联网的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电子处方、网上药品配送等在线医疗应用。(责任主体: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工信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资金扶持,有序推进实施

市、县(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每年合理安排专项经费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作为、完善服务、加强引导,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借鉴“互联网+”融合应用成功经验,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新业态发展,提高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责任主体: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三)加强政策配套,营造宽松环境

相关部门要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推动医疗健康行业与互联网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政府、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格局。(责任主体: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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