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20〕4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等规定要求,以及《省司法厅关于扬州市在相关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19〕8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建设、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4、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建设、建筑抗震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市容市政、城市绿化、户外广告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林业、畜牧业、种子、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招标投标、节能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港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无证无照经营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详细目录清单由江都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四、市、江都区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执法力量以及执法装备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五、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六、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相关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
八、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转移审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综合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安排,保障执法必需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身份的综合管理,指导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截止时间:2020年1月).xls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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