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20〕32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生态补偿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4 20:34:36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生态补偿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生态补偿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扬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生态补偿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高扬州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有效保护和提升扬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根据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生态补偿机制,有效保护和提升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场所所在区域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稳步推进可持续的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补偿范围。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场所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区域(以下简称“受偿区”)。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处置终端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区域。

(二)生态补偿主体。将生活垃圾送入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处置的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仪征市政府以及区域外的其它属地政府。

(三)生态补偿标准。以各地进入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处置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实际重量,按30元/吨标准收取生活垃圾生态补偿费(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费”)。

(四)生态补偿费使用范围。生态补偿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区域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环境诉求协调和环境污染补偿、市级确定的受偿区生态修复项目等其他生态补偿事项。

三、实施方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置补偿的指导协调,明确相关责任。生态补偿费每半年收缴一次,由市城市管理局按相关要求进行统计,市财政局负责与各区(功能区)、仪征市以及区域外的其它属地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受偿区于每年11月底完成编制下年度“受偿区域综合环境整治、生态修复方案”和“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上一年度生态补偿费收缴情况,结合受偿区上报的支出计划及市级生活垃圾处置实施情况,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编制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市城市管理局每月与生活垃圾输出地城管部门确认当月进入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终端的处置实际重量,并对年度处置量进行统计,分别提交市财政局和相关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仪征市政府以及区域外的其它属地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城市管理局统计的生活垃圾输出地实际进入处置终端处置数量,按生态补偿费缴纳标准计算各输出地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根据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用途和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拨付给受偿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生活垃圾输出地生态补偿费的征缴、管理以及受偿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城市管理局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量的计量、统计、核算。

(二)严守财经纪律。受偿区应制定生态补偿费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落实专款专用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本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如需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调整方案,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生态补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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