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20〕16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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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扬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7号)要求,扎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推动“强富美高”新扬州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有序推进,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市级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我市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分别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由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其中由市县级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县级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职权承担或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省、市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市)管辖范围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职权承担或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本辖区内水流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市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湿地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职权承担或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本辖区内湿地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省、市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参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跨县(市)管辖范围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职权承担或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本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省、市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3月底前)。1.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我市辖区内的长江干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制定扬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部署和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3.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6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至2022年)。1.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我市辖区内泰州引江河、京杭大运河苏北段、白马湖、淮河入江水道、宝应湖等大江大河大湖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从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跨县(市)管辖范围的江河湖泊等水流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并探索推进江淮生态大走廊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保护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3.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随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地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监测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市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其他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调查成果的审核,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统筹,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级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方式以及新媒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扬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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