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9〕72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9〕72号
《扬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扬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94号)要求,现就我市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一)全面排查摸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认真制定针对性治理工作方案。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要明确每一所幼儿园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到逐点扫描、全面覆盖。
(二)强化规划引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国土空间规划,县(市、区)、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一步修编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审定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规划预留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规划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征得教育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后再实施,调整后的规划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配建教育功能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就幼儿园布局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明确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建成后的管理运行提出明确意见,并落实管理和运行的责任主体,新规划布局的幼儿园一律举办为公办园。
1、关于未规划及规划不足的治理。在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同时,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按配建标准应当规划但实际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对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与首期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单个居住小区不够配建标准,但连片居住区密集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区域幼儿园短缺问题,应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加快补建与连片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
2、关于建设不到位的治理。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建设期限,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违反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对幼儿园未按住宅开发地块土地规划条件及特别约定有关条款进行建设的、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关于移交不到位的治理。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对闲置不用的要限期交付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对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等小区,幼儿园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举办为公办园。对幼儿园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移交,没有约定的可采取购置等方式,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4、关于使用不到位的治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逐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实行实体化运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负责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各县(市、区)、功能区教育部门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教育部门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环节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功能区教育部门解决使用不到位问题。
市住建局。指导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监督管理。牵头审查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问题,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配套幼儿园的商品住宅小区,不予办理交付使用备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配置标准,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功能区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及配建情况的全面摸底排查。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供地,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设和移交过程中的监管。牵头解决市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及移交治理,理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关系,按时办理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指导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开展相应治理工作。
市发改委。指导县(市、区)、功能区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市委编办。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县(市、区)、功能区机构编制部门对办成公办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市民政局。指导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依法为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市财政局。指导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分类做好相关幼儿园移交前后的各项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资金合法规范、按时按量到位与使用。
市人社局。指导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完成好移交为公办幼儿园人员的规范参保、工资审核与分配、福利和津补贴管理、人事制度改革、人员离退休政策以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与本部门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回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税款。
(三)落实治理责任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期盼的实际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配套建设幼儿园严重不足或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对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按工作完成时间节点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市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党政正职考核,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各地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治理情况,完善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着力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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