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办发〔2018〕63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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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85号)精神,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市政府决定2019年在全市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堵塞漏洞、依法管粮,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坚守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清查,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清查范围与内容

(一)清查范围

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含外省市在我市政策性储粮)等。

(二)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3.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清查步骤

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迎查、整改五个阶段,开展大清查。

(一)准备阶段。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市、县两级制定督导清单,市级制定督导企业自查以及层级督导的工作表格,明确督导时间表,细化督导标准;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如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二)自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市、县两级要做到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督导检查全覆盖。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南京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由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根据国家质量标准中心要求,另行通知。

(三)普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本行政区域内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有限公司牵头检查,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检查。

2019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大清查协调小组提交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

(四)迎查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3月底至6月底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质量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各地要高度重视迎查准备工作,对市,县(市、区)普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确保整改到位。

(五)整改阶段。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对国务院抽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到位。2019年7月20前,市政府将向省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四、责任划分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储备轮换“谁轮换、谁负责,谁违规、谁担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由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有限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由市、县(市、区)粮食部门等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市分行、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有限公司等参与的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织领导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研究制定全市政策性粮食大清查实施方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大清查日常组织工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设立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本级大清查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创新工作方法。通过“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了解辖区内企业基本状况,突出对重点企业并严厉彻查政策性粮“储存不实”“质价不符”“以陈顶新”“一粮多用”“转圈粮”“人情粮”等违规问题的检查;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

(三)加强案件核查。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高度重视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实行“边查边移交”,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四)严明纪律规矩。各地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清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认真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列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预算;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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