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办发〔2018〕2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6 03:24:59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承担本计划确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要成立专门的项目起草小组,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起草、报送及联系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要求


起草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和《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起草和报审工作。起草单位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前,应当开展合法性初步审查工作,并将书面的审查意见一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有关起草单位要按照《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要求,开展盐政规发〔2016〕1号、2号、3号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形成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提出文件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如需要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有关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政府决定。

(一)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三)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的;

(四)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情形的。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执行

起草单位因上位法调整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制定工作的,需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或者终止制定工作的意见。逾期未报送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视为计划未完成。

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中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及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部门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需要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市政府2018年度规 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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