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办发〔2020〕45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2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步伐,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竞争力,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的支撑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助力千百亿级产业培育发展,实现宿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全力构建宿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格局,推动更多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力争到2022年末,全市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实现翻一番,超过10家;挂牌企业数量超过100家;新增资本市场股权融资超过100亿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协同推进原则。把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与推动产业升级统筹谋划,实现企业发展与区域产业提升协同推进。建立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列入后备库的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
(二)坚持分层分类培育原则。境内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企业上市与挂牌共同推进。拟挂牌企业同步建立后备库,实行动态调整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
(三)坚持市县(区)统筹联动原则。在上市过程中属地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县区提请市级层面统筹协调,形成市、县(区)一盘棋的联合会商机制。
三、推进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政府建立宿迁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秘书长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协调沟通。联席会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建立领导挂钩联系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县区一级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推动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同时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实行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协调帮办
(一)相关权证办理。拟上市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所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特事特办”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登记手续,妥善办理相关权证,所涉规费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收取。
(二)行政许可及合规证明开具。拟上市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自然资源与规划、税务、科技、金融、社保、文化、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商务贸易、交通运输、卫生监督、海关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事项,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县区属地权力范围以外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帮助企业做好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在法律法规非禁止范围内,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具的各类合规证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三)行政执法沟通机制。拟上市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缴纳、市场监管等方面需要整改的问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提醒告知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整改,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在决定处罚前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项目要素保障。各地各部门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项目、上市公司定增投资项目所涉用地以及立项、安评、环评、消防等方面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五、奖补政策
(一)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1. 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企业,申请在A股首发上市的,分阶段奖补260万元,其中:实施规范化股份公司改造完成工商登记,且获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先奖励60万元;成功上市的,再奖励200万元。
2. 市内企业通过“借壳”方式实现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宿迁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 市内上市企业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 企业直接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向宿迁地区项目,一次性奖励260万元。
5. 市内注册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的,将募集到的资金80%以上(含)直接增资至宿迁市主体经营公司并实际投资于宿迁地区,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折算后人民币金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6. 支持拟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待企业通过证监会预审会或交易所审核后,由受益财政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并购重组而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的80%给予奖补,作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7. 拟上市企业在股改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产生所得税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将分期缴纳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以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按比例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 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获得江苏证监局备案辅导通知书当年起最长2年内,由受益财政每年对净利润增加部分按照4%奖励,最高补助150万元,自企业上市年度起,不再奖补。
9. 构建拟上市企业融资支持机制,拓展拟上市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作用,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充分运用(再)担保方式,拓展拟上市企业融资支持渠道;各级政府产业基金要优先支持拟上市后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助推企业加快上市进程;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改制借款。
10. 鼓励拟上市企业引进管理、技术人才,支持拟上市企业优先申请符合《关于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8﹞78号)等相关人才政策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11. 支持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及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其中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8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奖励20万元,首次进入精选层的再奖励50万元。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市区企业补助5万元(三县可参照制定奖补政策)。建立拟挂牌企业后备库,对列入挂牌后备库内的企业同时享受本实施意见“协调帮办”中的全部政策以及“奖补政策”中第9、10条政策。
12. 符合条件实现转板上市(挂牌)的,或挂牌后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按上市(挂牌)后的同档奖补标准补足差额。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奖补政策”中的第1、2、3、4、11、12条政策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县域企业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分别承担,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级金融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第5、6、8条政策奖补资金由受益地财政承担;第10条奖补政策按照(宿办发﹝2018﹞78号)文件执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统筹调度资金,不重复进行奖补。
(二)对市区企业直接融资的奖补项目按照《宿迁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金融专项)管理办法》(宿金融办发﹝2018﹞1号)执行,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别承担。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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