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办发〔2020〕39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纾困解难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纾困解难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2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缓解疫情对残疾人生产生活造成的困难,稳定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改善残疾人基本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纾困解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残疾人稳岗就业行动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补贴奖励政策不受年限限制。(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本条及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自2020年1月起,对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按照残疾人取得劳动报酬总额的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二)发放创业就业补贴
3.残疾人自主创业,在享受劳动就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基础上,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含盲人按摩机构),所需资金从省补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和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列支。每个残疾人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残疾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鼓励残疾人申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开发适合残疾人身体条件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的重度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三)优化创业就业服务
7.落实残疾人常住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外市在宿已经就业和创业的残疾人与本地残疾人一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享受各级残联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评估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主动帮助失业残疾人做好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和辅助性就业生产的农副产品纳入消费扶贫产品目录,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9.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劳动所得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二、开展残疾人服务机构减负行动
(四)减免机构房屋租金
10.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自2020年2月起,减免征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2020年1月1日前已开业、2020年继续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及“残疾人之家”,给予每个经营场所房租补贴6000元,补贴资金从省补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和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列支。(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五)补贴经营成本
11.机构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补缴。各地根据实际,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对2020年1月1日前已开业、2020年继续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及“残疾人之家”,每个经营场所给予临时补贴2000元,补贴资金从省补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和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列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市残联)
(六)减征社会保险费
12.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残疾人服务机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截至2020年底。对企业性质的参保残疾人服务机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开展残疾人政策保障行动
(七)调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资金使用限制条件
13.对符合康复救助标准的残疾儿童,在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接受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的,机构内康复训练规定完成时间,由原来不少于9个月(每月22天)调整为不少于5个月(每月22天)。创新儿童康复服务模式,将线上康复训练指导纳入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方式。对仍在提供服务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其服务情况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八)落实辅助性就业补助政策
14.对疫情期间暂停运营的“残疾人之家”中原参加辅助性就业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按照22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15.对原接受服务的,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到“残疾人之家”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开展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按照日间照料服务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九)保障“两项补贴”正常发放
16.对疫情期间申请残疾评定无法及时实施而未取得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在申请残疾鉴定后向乡镇(街道)“两项补贴”一门受理窗口报备,待残疾人证办理成功后,符合条件的,“两项补贴”申请时间可从报备时间起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开展残疾人协调帮扶行动
(十)抓实机构复工复产复学
17.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申请复学复训,具备医疗资质的按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执行,具备教育资质的按当地教育部门要求执行。暂未取得医疗或教育资质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以及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盲人按摩机构,由残联协调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按要求执行。残疾人服务机构名单由当地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十一)加强部门协同
18.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问题,加强走访探视和必要帮助。同时,要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因地制宜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着力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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