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办发〔2020〕38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2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集中进场。凡列入目录内且达到规模标准及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各交易主体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不得设定行业壁垒或采取差别待遇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其他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不断补充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各交易主体对未达到进场规模标准及范围的交易项目,应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推进公开竞争、透明交易。
二、规范监督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推进职权范围内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建立健全市县统一制度规则,强化交易过程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标准化交易服务保障,不断提升电子化交易系统,推行不见面交易,提供交易便利化服务。
三、强化主体责任。凡列入目录且达到规模标准及范围的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部分交易环节留在原部门单位进行的,均属场外交易。对上述违规行为,暂停拨付与结算项目资金,并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92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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